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63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6335號原告許銘錠被告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王柏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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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08號上訴人邱晨華邱晨豪被上訴人葉素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簡字第1425號原告鄭仲傑被告武儷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030號原告羅曉慧被告林連錦美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補字第692號原告劉棟榮被告楊玉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嘉簡字第618號原告許秋雄被告李苡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118號原告林麗禎被告陳寶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再易字第62號再審原告李福笙再審被告陳水蓮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49號原告李淑治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鎮豪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54號原告林吳素卿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春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補字第544號原告劉慶彬被告王文芝陳佳慧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71號上訴人即原告楊雅晴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維國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71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馬簡字第58號原告徐文忠被告阮美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645號原告張淵正被告黃詳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65號原告黃經殿被告黃貴金訴訟代理人許洋頊律師被告黃鐘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原審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722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中,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李雯苑即嘉義市私立恩光幼兒園遷讓房屋,遷讓範圍為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南簡字第783號原告賴秀卿被告林碧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
年度訴字第493號原告楊大衛訴訟代理人游敏傑律師被告宜蘭縣體育會射擊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何方略訴訟代理人程昱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三、爰裁定如主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10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