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桃交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身體安危,也罔顧公眾往來安全,所為實不可取;然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酒測值高低、造成法益侵害程度;暨其前於民國104年因酒駕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
身體安危,也罔顧公眾往來安全,所為實不可取;然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酒測值高低、造成法益侵害程度;暨其前於民國104年因酒駕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
嗣於同日21時50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1前時,為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2時8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酒駕犯行紀錄,知悉酒精對意識能力、操控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乃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
因酒後操控力未見順適,精神不集中而追撞前方由李義偉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是其行為已對交通安全產生具體危害,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首犯酒駕刑案
此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再者,酒後不駕車已經政府傳媒廣為宣導,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亦迭經修正加重,立法者顯然有意以重罰嚇阻酒駕歪風
也罔顧公眾往來安全,所為實不可取;然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酒測值高低、造成法益侵害程度;暨其前於民國112年、109年分別因酒駕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
又當前立法政策就拒絕酒駕之行為,屢經各媒體大力宣導,被告仍選擇飲酒上路,罔顧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家庭經
核與證人魏銘辰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書、亞洲大學附屬醫院檢驗檢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
原告雖主張被告飲酒駕駛即有肇事風險,而得依強保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代位行使權利等語。
又當前立法政策就拒絕酒駕之行為,屢經各媒體大力宣導,被告仍選擇飲酒上路,罔顧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因此,乘自己還來得及回頭,自己勿心存僥倖、不欺騙自己良心,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辛苦賺錢給自己用,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平安健康錢,不要比賽酒駕、吸毒,應比賽平安健康存錢快
查被告前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湖交簡字第30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10年8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則於本案判決時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民國93年7月15日確定,緩刑期間為93年7月15日至98年7月14日止,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另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
月4日中監單中二字第1133099188號函覆資料【被告於91年8月12日換領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該駕照於100年9月8日至101年9月及111年6月30日至112年6月29日受酒駕吊扣之處分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被告已有5次公共危險刑事前科紀錄,竟仍不知警惕,再度為本件酒駕犯行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之舉,對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皆具高度危險,且不得酒駕之觀念業經政府大力宣導多年,並透過學校教育及各類媒體傳達各界周知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吳易達)查駕駛查詢結果、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4年10月27日北市裁催字第11432223691號函及所附機車及汽車酒駕逕註資料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之舉,對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皆具高度危險,且不得酒駕之觀念業經政府大力宣導多年,並透過學校教育及各類媒體傳達各界周知
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2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更因此發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事故,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
爰審酌被告蔡冠緯前欠被告郭弘毅款項,先於民國112年間切結還清欠款,惟仍欠新臺幣12萬元,於商討時彼此發生爭執之犯罪動機、被告2人拉扯後互毆、被告2人素行(其中被告蔡冠緯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