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兼衡其本案為第3次犯酒駕案件(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欠佳,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駕駛車輛種類、自摔倒地之情節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兼衡其本案為第3次犯酒駕案件(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欠佳,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駕駛車輛種類、自摔倒地之情節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併參以被告前有酒駕犯罪前科之素行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社會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得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竟仍執意投機,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
安全,於喝了200c.c.的高粱酒後,仍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5次酒駕
(三)法令規定有酒駕行為處以吊扣駕照1年至2年,在容許誤差範圍之後酒精濃度0.17(含)mg/L以下不予任何處罰。
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領回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各
業據被告賴鋒璋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攔查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酒駕源頭
四、爰審酌酒後駕車犯行所生之重大交通事故屢經媒體廣為報導,且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刑事案件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仍於飲用酒類後,未待體內酒精成份退卻,
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除上述構成累犯之前科外(不予重複評價),另有1次酒駕犯行之前科紀錄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盧珏珪於警詢中之自白被告坦認酒駕公共危險犯行。
爰審酌被告於本件為警攔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之數值,超過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不多,惟酒後駕車犯行所生之重大交通事故屢經媒體廣為報導,且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刑事案件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
查陳君曜原考領有正常之駕照,惟前因另案酒駕遭吊銷後,未重新考領適當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按(新簡字卷第215頁),對上開行車安全規定理應知之甚詳,而依當時天候晴
另被告陳燕樺為甲機車之所有權人,明知被告張藝耀無駕駛執照且當時為酒駕狀態,卻未予制止,仍將甲機車借予被告張藝耀,讓被告張藝耀騎乘其所有機車,因此發生衝撞系爭房屋事故,
、案卷資料,受刑人之酒駕前案判決,並斟酌受刑人所陳個人特殊事由,認被告除三犯酒駕外,尚有竊盜及恐嚇等前案紀錄,不宜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112年12月10日桃園地檢署聲
,更深害無辜之他人及其家庭,因而立法者一再加重對酒駕者之處罰,欲以遏止酒後駕車之惡行,顯見社會對於該罪之容忍度甚低。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竟仍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之情形下,率爾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兼衡其本案為酒駕初犯(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駕駛車輛種類、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之情節,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酒類後仍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態實不足取,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心存僥倖於飲酒後不久即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毫克,於酒駕過程中更有擦撞路旁車
經警到場處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8毫克,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前有1次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