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投交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駕車上路,且不慎發生碰撞事故。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駕車上路,且不慎發生碰撞事故。
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年齡、國中畢業暨業工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境勉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前於民國101年、108年分別因酒駕案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竣孝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取締酒駕程序證明、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臺東
參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酒駕前科,且經執行後仍未記取教訓,堪認素行非佳。
㈡本院考量被告之汽車駕駛執照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因酒駕吊銷,卻仍於吊銷期間內之113年12月20日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加重一般用路人危險,並因而致
被告前因酒駕案件,經法院判刑2月確定,於110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爭點為:原告主張沒有開車不穩的情形,且員警攔查時沒有勸導並告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法律效果;又前案處分之交通違規行為是騎乘機車而非駕駛汽車,本次違規不應認為是第2次酒駕
嗣賴宥辰於113年5月19日凌晨3時50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市○○路0000號前,為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之員警攔查後,賴宥辰乃當場主動交付置放在駕駛座地墊下之黑色隨身包包及其內之愷他命
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金凌選任辯護人郭怡妏律師(法扶律師)許育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酒駕致死案件
2、又原告身為小學老師,每年都有參與交通安全研習課程,深知以身作則的重要性,平日行車均遵守號誌與限速,過往無酒駕、從未有重大違規紀錄,此次意外絕非故意或惡
』之情形,而不准易科罰金:1.酒駕犯罪經查獲3犯(含)以上者。
⑵受刑人再度聲明異議請求准予易科罰金,經本院114年8月21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570號裁定以檢察官另為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未考量受刑人該次酒駕與前次酒駕相隔近2
2、本院衡以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案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其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屬相同,且已有多次罪質相同之酒駕前科,堪認其確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大眾傳播媒體屢屢報導酒駕、毒駕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被告對於酒駕與毒駕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詎仍無視法令規範,僅因貪圖一己交通往來之便
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酒駕之公共危險罪,對公眾往來所造成潛在危險程度、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手段等總體情狀,並考量受刑人陳述之意見,暨各罪所生損害、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4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前案紀錄,最近1次甫於112年7月27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本院卷第93至101頁),對酒駕之危害及刑責知之甚詳,仍於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三、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之夫羅盛建竹監裁字第50-E76A40098號(下稱羅案)已銷案,無酒駕拒測違法事件,為何聲請人需接受連帶處分,吊扣聲請人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
,本院卷第155-159頁),所認原告涉嫌犯罪行為為其酒駕行為。
⒊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坦認犯罪,然其前於95、110年間分別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未經檢察官主張累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