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004號刑事判決
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肇生交通事故之情節,並考量被告為酒駕初犯之素行
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肇生交通事故之情節,並考量被告為酒駕初犯之素行
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本案為酒駕初犯(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駕駛車輛種類、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之情節,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0.25毫克甚高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更因此發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事故,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
113年5月29日晚間,伊為阻止被告酒駕,兩造因而發生拉扯、爭執,拉扯過程中伊衣物遭扯破,被告則憤而砸毀家中三輛機車,事後被告未曾向伊道歉,足認被告亦無經營婚姻之意願
113年5月29日晚間,伊為阻止被告酒駕,兩造因而發生拉扯、爭執,拉扯過程中伊衣物遭扯破,被告則憤而砸毀家中三輛機車,事後被告未曾向伊道歉,足認被告亦無經營婚姻之意願
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91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並考量於警詢及偵查時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其本次酒駕幸未肇事造成
嗣於行經臺南市○○區○○000○0號前時,遭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之警方攔查,遂於114年9月14日0時1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始悉上情。
毫升之威士忌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年月11日2時10分許,自上開居處無照(酒駕吊銷
,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且其未領有駕駛執照),不但漠視自身安全,亦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當前立法政策就酒駕行為加重刑罰屢經各媒體大
達每公升0.52毫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不但漠視自身安全,亦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當前立法政策就酒駕行為加重刑罰屢經各媒體大力宣導
毫克(逾法定標準值甚多),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不但漠視自身安全,亦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當前立法政策就酒駕行為加重刑罰屢經各媒體大力宣
嗣於114年6月21日0時許,其駕駛該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與西屯路口下閘道處(往南屯方向),因見警方設置取締酒駕勤務之檢點驟然減速,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為被告第2次酒駕,其明知酒後駕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亦將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高度危險,竟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經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未構成累犯),竟仍漠視法紀,無視政府致力宣導禁止酒駕之嚴令,於飲酒後騎車上路,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
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1毫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不但漠視自身安全,亦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當前立法政策就酒駕行為加重刑罰屢
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2毫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不但漠視自身安全,亦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況當前立法政策就酒駕行為加重刑罰屢
復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稱:「嘉義縣○○鄉○○村○○000號」為本公司宿舍地址、「嘉義縣○○鄉○○村○○00○00號」則為本公司之地址,盧成達於酒駕開完庭後2日,就已經逃逸了
千多萬元(此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陳明在卷,並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78頁),故告訴人、被害人對被告之求償已部分獲得保全,兼衡被告除前於96年間曾因酒駕
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告(含初判表索引)、案發現場蒐證照片15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按被告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