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66號刑事判決
4.檔案名稱:嚴超明酒駕(中山新生)2I.勘驗範圍:畫面時間0時57分至1時2分22秒III.勘驗內容:影片時間為晚上,畫面內容為:執秘錄器之員警對被告稱:不要騎車、不要騎車,不是跟你說了?
4.檔案名稱:嚴超明酒駕(中山新生)2I.勘驗範圍:畫面時間0時57分至1時2分22秒III.勘驗內容:影片時間為晚上,畫面內容為:執秘錄器之員警對被告稱:不要騎車、不要騎車,不是跟你說了?
行為每每剝奪其餘用路人之生命,造成無數家庭之破碎,國民之法意就酒駕行為已達零容忍之程度。
(二)前無酒駕公共危險案件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三)酒後所駕駛之交通工具、所行駛之路段與時間、所測得之酒精濃度,酒駕肇事之情形。
爰就被告酒駕部分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本件酒駕車禍受傷後送醫治療,勤務指揮中心派案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警員前往醫院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其並在警員口頭詢問有無飲酒時主動承認肇事前一天有飲酒而自首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同類型案件之前科紀錄,本案為酒駕初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
,自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
三、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其於本案行為前並無同類型案件之前科紀錄,本案為酒駕初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暨被告前有酒駕前科之素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暨被告前有多次酒駕前科,竟不知悔改,再犯同罪質之本案犯行,且其酒測值甚高,復因逆向行駛肇事
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草率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因酒後注意力、控制力不足及精神不濟而自撞護欄,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策
反應力、思考力下降而難以集中注意力,在此情下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草率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策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因酒駕犯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審交易卷第13頁),竟仍不知警惕慎行,明知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
惟念及被告於到案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而被害人表示無意提告亦不需民事賠償之意見(偵卷第27頁);並斟酌被告前有酒駕案件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兼衡酌被告自陳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反應力、思考力下降而難以集中注意力,在此情下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草率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策
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7毫克,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本案為酒駕
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即草率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更因駕車失控肇生自撞公車站牌之自傷事故而送醫救治,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策
思考力下降而難以集中注意力,在此情下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草率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發生碰撞之交通事故,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
反應力、思考力下降而難以集中注意力,在此情下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草率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策
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於飲酒後草率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更因酒後注意力下降、操控力不佳肇致碰撞交通事故,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