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
被告明知酒後不得駕車,且其考領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於飲酒後駕車上路,有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參,對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
被告明知酒後不得駕車,且其考領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於飲酒後駕車上路,有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參,對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
思考力下降而難以集中注意力,在此情下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草率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更於駕駛途中自撞分隔島,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
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執意駕車上路,更因此發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事故,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
身體及財產造成高度危險,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
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更因此發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事故,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
7時33分許,行經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時,不慎擦撞路旁黃紫妍所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復經民眾報案有自小客車疑似爆胎且駕駛酒駕
嗣於同日20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道0號公路南向356.8公里(楠梓交流道入口匝道),為執行酒駕路檢勤務之員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氣,並於同日21時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思考力下降而難以集中注意力,在此情下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施用毒品後草率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策
可能造成一般往來公眾之重大傷亡,而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施用毒品後草率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更因精神不濟,於駕駛途中撞及停放於路邊之機車26部與汽車2部,顯然漠視政府近年來酒駕毒駕零容忍之政策
飲酒後將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仍在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情況下上路,顯然漠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參酌其前有多次酒駕之前科紀錄
程度,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7分許,行經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段時,因警方在該處執行酒駕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騎車上路。
嗣於同日23時7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前,經執行取締酒駕路檢勤務之員警發現其身上有散發酒味,遂於同日23時9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其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騎乘本案微電車上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為酒駕第5犯,其明知酒後駕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亦將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高度危險,竟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顯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為被告第3次酒駕犯行,其明知酒後駕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亦將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高度危險,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
月26日23時許,在位於臺東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米香門市內飲用米酒1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旋即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無照(酒駕逕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