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9被告黃裕彬之駕籍資料證明被告黃裕彬之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於112年2月21日因酒駕遭吊銷之事實。
9被告黃裕彬之駕籍資料證明被告黃裕彬之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於112年2月21日因酒駕遭吊銷之事實。
道路上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高度危險性,而酒後駕車肇事造成家破人亡之新聞亦屢見不鮮,足見酒後駕車危害甚大,酒後駕車於我國社會已係零容忍,政府機關並大力宣傳酒駕涉有刑責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本案為酒駕初犯(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駕駛車輛種類、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之情節,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本案為酒駕初犯(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駕駛車輛種類、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之情節,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道路上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高度危險性,而酒後駕車肇事造成家破人亡之新聞亦屢見不鮮,足見酒後駕車危害甚大,酒後駕車於我國社會已係零容忍,政府機關並大力宣傳酒駕涉有刑責
㈢、舉發機關員警明知上訴人酒駕狀況下,卻要求上訴人自行移車乙節,未得到合理解釋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處分撤銷。
另參以本案係被告初次違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7毫克、駕車前飲用之酒類為威士忌、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被告酒駕途中不慎由後撞擊證人陳瑩
、新證據聲請再審,要調查案發時110報案紀錄的時間,報案內容跟警察到場時間,還要查工程車司機請他來作證,他知道我就在原來的地方沒有離開,後面調查完的結果就認為我沒有酒駕
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執意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既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安全,並考量被告為警查獲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0毫克,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係初犯酒駕案件
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更因此發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事故,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
再者,酒後駕車對公眾造成高度的危險,屢經政府宣導禁止酒駕,被告仍為本案犯行,已達構成刑罰標準之0.25毫克,對公眾交通往來安全之危險非輕,實不宜輕易給予緩刑宣告。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近年來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而造成重大傷亡之交通事故,政府已一再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規定,被告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為圖方便
三、爰審酌被告先前已有多次酒駕公共危險前科,即便經過先前多次處罰後,依然再犯相同之罪,本應不再輕縱,但考量被告本次乃是騎乘機車上路,酒測值只有每公升0.36毫克,對於公眾往來安全所生危害並不高
嗣於同日9時12分許,經警獲報車牌號碼尾數796號普通重型機車疑似酒駕,沿路找尋,發現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前
爰請審酌被告前有酒駕之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本案因此造成車禍等情節,依法量處適當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上訴意旨所陳各情,原判決於量刑時率皆有所審酌;又本案已是被告第4次酒駕(依卷內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前3案依序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被告一再為相同之酒後駕車犯行
三、查被告前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虎交簡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
而於服用啤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且本次亦因飲酒駕車
未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或公共設施之損壞,所為應予非難;除上開犯罪情狀外,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除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公共危險犯行不予重複評價外,尚有多達5次以上之酒駕犯行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酒駕之公共危險犯罪紀錄,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當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且酒後駕車對一般用路人及駕駛人自身均有高度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