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行為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嫌,惟本件被告係透過電話對被害人陳靜芬、告訴人朱庭萱言語恫嚇,被告當時並不在松禾診所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行為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嫌,惟本件被告係透過電話對被害人陳靜芬、告訴人朱庭萱言語恫嚇,被告當時並不在松禾診所
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107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之醫療法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②次按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醫療法第75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
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竟捏造再審原告之十二導程心電圖(下稱甲心電圖),該心電圖與再審原告於加護病房心臟脈動心跳紀錄不符,吳宏彬將甲心電圖送交法院而進行鑑定,捏造完全性心臟傳導障礙,顯然違反醫療法
檢察事務官於113年11月6日當庭告知因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有連結社政、衛政、醫療等資源,為藥癮者本人或家屬提供諮詢服務,包含戒癮治療、愛滋病的篩檢、心理輔導、醫療、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賴其佑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民國113年12月9日113年度豐簡字第
三法院之判斷:㈠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醫療法人基因檢測報告等件為證,報告略以:丙○○與甲○○親子關係概率為0.000,在21組STR基因中有7組基因位點不相符
年度簡字第232號原告愛仁醫療社團法人愛仁醫院代表人鄭國琪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陳其邁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醫療法事件
且上訴人於110年3月7日住院手術前,被上訴人未依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做術前說明,亦未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說明手術方法,經上訴人於110年2月25日以電子郵件追問
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9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6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玲瑄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另系爭手術前,原告乃完全行為能力人,被告蕭相江卻未對原告盡術前說明之義務,違反醫療法中「應注意」、「有術前說明之義務」,侵害原告之自主權利,違反醫療法第82條之1、第
⒊本院審酌醫審會為依醫療法設置之醫事鑑定專業單位,由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組成,其鑑定結果係參考温怡婷在四季台安醫院、高雄榮總醫院之相關完整病歷、影像光碟、本案卷宗及相關醫療文獻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㈡被告有「未採取有效防止病患跌倒之措施」及「延誤診斷及治療顱內出血」之醫療疏失行為,且與楊春棠之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⒈被告為醫療法第2條所指之醫療機構,應適用醫療法第
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醫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