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㈡依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仁愛醫療法財團法人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另受有右眼滑車神經麻痺導致右眼上斜肌麻痺之傷害,原審未及審酌及此,同有未洽。
㈡依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仁愛醫療法財團法人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另受有右眼滑車神經麻痺導致右眼上斜肌麻痺之傷害,原審未及審酌及此,同有未洽。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㈣被告前因妨害公務及違反醫療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簡
至17、143至144頁),迄本院準備程序時始坦承犯行,並表示有和解之意願,惟因雙方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而無法成立和解,犯後態度難稱良好;並參酌被告前有傷害、違反醫療法及
111年12月13日警詢時,經員警告知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有連結社政、衛政、醫療等資源,為藥癮者本人或家屬提供諮詢服務,包含戒癮治療、愛滋病的篩檢、心理輔導、醫療、法
日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經員警及檢察事務官詳細告知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有連結社政、衛政、醫療等資源,為藥癮者本人或家屬提供諮詢服務,包含戒癮治療、愛滋病的篩檢、心理輔導、醫療、法
惟否認有何以藥劑對甲強制性交及以欺瞞之方法使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我會在本案飲料中摻入本案藥劑,是想要讓甲在拍照時有眼神迷濛的效果,我無意對甲性交,且我非主修醫療,法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宏楠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貳、實體認定之依據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柯岳東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得清、陳淑芬及王柔蓁於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秀傳醫療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
悉醫療法第15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項、第84條規定。
㈡系爭保險契約保單條款第3條明定:「本保險契約用詞定義如下:...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內科學、胸腔醫學、分子生物學、超音波學(女性)、⑪消費者保護(男性)、⑫消費者保護、民法、行政法、仲裁、科技法律(女性)、⑬醫事法規、核子醫學、醫務管理(男性)、⑭醫療法律學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查被告前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訴字第2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過失傷害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093號上訴人即被告李維強選任辯護人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醫療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
可知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