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其上訴理由略以:原審未詳細調查,無人證,錄音光碟亦經刑事局為科學鑑定,且伊妨害名譽案件上訴迄今,臺灣高等法院亦未判決等語。
其上訴理由略以:原審未詳細調查,無人證,錄音光碟亦經刑事局為科學鑑定,且伊妨害名譽案件上訴迄今,臺灣高等法院亦未判決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簡上字第17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士鈞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2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美雀選任辯護人顏鳳君律師劉又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01號原告曾秀美被告邱聖榮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46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苗簡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祐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林韋汝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209號中華民國115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1118號上訴人即被告潘桂華選任辯護人江宇軒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尚難認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有別,無從逕以妨害名譽罪責相繩
查原審以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傷害、妨害名譽等前科,素行不佳
又民法侵害名譽權行為之成立,固不若刑法上妨害名譽罪需以公然表示或散布為要件,惟仍需綜合考量被害人在社會上之地位、行為人之動機或其主觀上有無惡意、行為人陳述之內容、陳述之對象與範圍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5年度偵字第17110號被告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聖榮選任辯護人顏紘頤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系爭妨害名譽案歷審均係被告擔任原告之辯護人等情,有判決、被告就系爭妨害名譽案第一審受任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兩造就系爭妨害名譽案第二審上訴程序於11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742號原告于惠蘭訴訟代理人張桂維被告尹紫瀞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聲請調閱刑事偵查卷宗,以確認被告之真實身份,經本院調取屏東地方檢察署115年度他字第130號卷宗核閱,該案因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GOOGLE公司)對涉犯妨害名譽案件不提供帳戶查詢服務
與告訴人起因交通違規事件,被告率持車內放置西瓜刀下車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己過之態度,考量本件被告非主動挑起或預謀為之,斟酌雙方當下口角糾紛(告訴人所涉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紫瀞選任辯護人劉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㈡告訴人即員警洪OO、莊OO之職務報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㈢警方密錄器影像光碟、譯文及現場影像截圖。
經由以上證據為綜合審認後,可知本件被告與證人張美鳳在電梯內即有口角,被告即便基於證人張美鳳可能對其妨害名譽之蒐證所需,錄影過程亦應保持一定適當距離,然而本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