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742號判決
(二)按民法1003條之1立法目的,係夫妻基於獨立平等之人格,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之維持,均有責任,是一切因維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債務,應均有民法1003條之1之適用,並無特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0號判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1003條之1及1116條之1規定向本院所提出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之本案聲請(106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經其提出之共同生活權利義務議定切結書僅有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344號判決
28日結婚,共同居住於北市○○路○段151號7樓之2之處所,依前段所述,其僱用外勞B君從事工作之時間為92年7月至10月間,係於其信義路之住所無誤,依民法100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977號判決
被告無情至此,多年來拒絕支付任何家庭生活費用,對家庭不聞不問,由原告獨自一人負擔家庭生計之重擔,參酌新增修之民法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035號判決
又為支應兩造子女之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兩造曾陸續向他人借款18,745,354元,依民法1003條之1第2項、第280條前段規定,被上訴人應償還9,372,677元予上訴人。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3690 號判決
三、次查民法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申辯人之女兒與女婿,感情甜蜜時,互相幫對方處理日常家務,互代為繳納相關費用,代收信件,即已形成互為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63號判決
然揆揭上開說明,民法1003條第1項之前提僅限於「日常家務」行為之代理,無論是第1項之當然有代理權之規定及第2項該代理權濫用及限制之規定,均係以「日常家務」之行為為前提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判決
然查,民法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乃夫妻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夫妻之間、夫妻與子女之間關於扶養之權利義務關係可同時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判決
月起至109年4月止,仍舊信賴105年10月31日登記結婚,而有以發生夫妻身份關係之意思,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情形,核屬事實上夫妻關係,自得類推適用民法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