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苗金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施行,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較為有利。
二、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施行,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較為有利。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罪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號上訴人即被告王建頴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及移送併辦
2.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故本案無洗錢防制法相關減刑規定之適用。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綮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下均逕稱洗錢防制法)規定。
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等罪嫌。
核被告林哲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03號原告柯俊瑋被告陳志遠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3878號),經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附民原告阮麗娟附民被告林於臻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0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被告徐榮耀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已自白洗錢犯行(偵卷第403至405頁、本院卷第165至181頁、219至237頁),亦無犯罪所得,如前所述,依洗錢防制法第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