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意見書
用以對事件表示事實及法律上看法之書面。例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此時,相對人即得依法提出陳述意見書,表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相關意見。
不可預知之情事
在訂立契約時所不能預見,而在訂立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例如:民法第472條第1款規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得終止使用借貸契約。
不受理判決
就案件的實體事項(有罪或無罪、有無理由)加以判斷所為的裁判,稱為實體裁判,就除此之外的事項所為的裁判,則屬形式裁判。不受理是屬於形式判決的一種,其係因訴訟條件欠缺或消滅(例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人提出告訴或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無審判權、被告死亡等原因,致法院無從對實體事項下判斷而為之程序判決。
監察人
依民法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 又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雖有股東會此一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得以監督董事會執行業務部分,然因股東會人數眾多、召集不易也不常集會,故設有監察人之監督機關,就公司之業務及財務隨時進行監督以補股東會之不足。公開發行公司之監察人至少應有2位。監察人之任期,最長不得逾3年,但連選得連任。又關於監察人主要之權限,例如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行使公司代表權,包括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或者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等暨召集股東會之權限等。
準私文書
文書是指記載特定思想內容及作成名義人的有體物,而能供為證明法律關係或社會活動中重要事實之用。例如常見之房屋買賣契約書,不僅明示契約書名稱為「房屋買賣契約書」,內容亦載明買賣標的物及價額,最後並由買賣雙方簽名,而能證明雙方確實就某一房屋已完成交易,雙方並因此而享有契約上的權利及負有契約的義務。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雖然不符合前開所述文書的定義,但是在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作為表示用意的證明者,一樣具有文書的效用,這樣的文書就稱為準文書。例如,合會的標單,雖然只有填寫標金及投標
申報地價
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作「申報地價」。申報地價在我國土地法制有許多重要功能。例如,對於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申報地價是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又倘若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80%時,政府可以按照申報地價照價收買(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第17條第1項規定參照)。
猶
還、仍
違法性/違法性判斷
違法性是行為對於法律規範有對立否定的本質,是對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評價,若該行為經整體法規範的價值觀來評價後,與法律規範對立衝突者,該行為即具備違法性。關於違法性的判斷,行為一旦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原則,即具有違法性,因此違法性層次所要檢討的是,該行為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若無阻卻違法事由,則該行為具備違法性。阻卻違法事由有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的行為、第21條第2項依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職務行為、第23條正當防衛、第24條緊急危難。
程序能力
指可以自己獨立、有效進行法律程序的能力。如果當事人是沒有程序能力的人,為了保護他的權益,法律規定要由法定代理人出面代理。
裁量處分
行政處分的一種類型,依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就法律效果的選擇,享有一定範圍的自由。行政機關可依個案情形作成適合個案的具體決定;也可以對事實類似的事件,訂定裁量性的規則,以統一裁量的行使,避免歧異及減清行政機關之負擔。
找法規
-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 鐵路行車規則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取辦法
-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核發後應循事項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 法院電子卷證歸檔及管理作業要點
-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 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
-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從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服務獎勵補助辦法
-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找條文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3 條
-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基準,國土保育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至第三類之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之使用面積為三公頃以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但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使用項目,依所定使用面積認定。
- 海洋資源地區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依附表四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4 條
申請使用範圍跨數個國土功能分區,其一定規模以上之認定,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屬跨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使用面積為二公頃以上。但屬休閒農業設施者,使用面積為十公頃以上;屬自來水設施、水利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五公頃以上;屬國防設施者,使用面積為三十公頃以上。 二、屬跨海洋資源地區與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使用面積及附表四規定之使用長度認定。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第 5 條
- 同一或不同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二個以上應經同意使用之案件,其申請使用範圍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者,其累計使用面積或長度達前二條所定規模者,應申請使用許可。
- 位於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申請使用項目屬線狀設施者,其使用面積免計入一定規模之認定。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辦理。各區鑑定會依公告之轄區為之。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案件,由本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辦理之。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
-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鑑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及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郵寄或親自至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函送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日內補正。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鑑定規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費: 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案件者。 二、調查跡證資料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 三、誤繳或溢繳規費者。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7 條
- 鑑定或覆議案件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辦理完成,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得申請終止辦理,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予退還鑑定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之事由者,不予退費。
- 依前項規定退費者,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終止辦理之日止(申請書寄達之日),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退費程序: 一、鑑定會:由各區鑑定會審核後辦理退費手續。 二、覆議會:由覆議會審核後辦理退費手續。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1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路線延長、縮短、擴充、改良或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載之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路線之新舊對照圖。 三、變更事項工程計畫書,並加附變更車站或號誌之新舊對照圖。 四、變更之損益估計表。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13 條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報經交通部核准之籌募計畫書所定期程籌足經費,並於各所定期程屆滿後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報請交通部備查。
-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變更依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所載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內容者,應詳述變更事項、理由及影響分析,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