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為
又稱為自救行為或自力救濟,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採用法律所容許的權利保全措施。自助行為是一種「適法行為」,因此行為人不須對拘束他人自由或破壞他人財產等行為負賠償責任。自助行為不能超過保全權利所必要的程度,並應具備下列要件:1.必須是保護自己的權利、2.必須時機急迫,來不及請求法院或其他有關公權力機關的協助、3.如果不立即為自助行為,日後就不得實行或實行顯然有困難。例如:甲向乙借款1,000萬元,甲因無力還款準備變賣財物搭機潛逃海外,乙獲知後為了避免債權日後無法受償,於是趕往機場逮住甲,並扣留甲的護照等證件。乙扣留甲和護照等「自助行為」,雖然侵害債務人甲的權利,但可以主張是「自助行為」而阻卻違法。
王之行為理論
此乃源於法國立法例,指公權力(王)的行為對契約相對人(人民)加重其履行契約義務所必要的負擔時,公權力應對人民補償,此補償應全面補償,而與人民所增加之負擔均等。
公證書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的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的事實所作成的公文書。其格式可參公證法施行細則附式五(網址:http://172.16.16.159/Index.htm)
亦非妥適
「亦非妥適」直譯為白話文,指「也並不妥當、合適」。依據上下文的脈絡,也可能以「尚非妥適」、「實非妥適」等意思相近的用語代替「亦非妥適」。例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敘述稱:「原處分既有違誤之處,覆審決議未予糾正,亦非妥適」意思就是指原行政處分既然違法錯誤的地方而應該撤銷,覆審決議又未糾正錯誤,卻予以維持,也不妥當合適,針對原行政處分及覆審決議都予以否定的意思。
少年保護官
法院調查保護室同仁,依法律規定辦理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等事務。
賄選罪
是指在總統選舉或公職人權選舉時,向有投票權人約定投票給某候選人或不投票,而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罪。如以「走路工」、提供免費旅遊、餐飲、假借節慶名義辦活動給予好處,而左右有投票權人投票意願,視具體個案情節,有可能會構成賄選罪。
洵屬
應屬
遽認
逕認、直接認為
電子卷證
「電子卷證」指經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卷證檔案,係為因應法庭數位科技化,提供當事人便捷取得卷證資料之方式。
獨立告訴權
指不是被害人本人,但卻可以不經過被害人的同意就自己提起告訴的權利。就算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有獨立告訴權的人也可以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