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麗
「依附」的意思。詳「失所附麗」。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即保險的客體,例如財產保險的財物,或人身保險的自然人等)所存在的一種可保險的利害關係。乃避免藉保險為實質上賭博,或為圖受領保險金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等道德危險,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參照)。
特種貨物稅
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的特種貨物的銷售、產製、進口或特種勞務的銷售行為而課徵的租稅。 例如:小客車的座位為9人座以下,且每輛銷售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時,銷售、產製或進口就必須課徵特種貨物稅。
自由裁量
法律在特定事項上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裁量時,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判斷,權衡應該如何進行處分才會合於公益,這種一定範圍內的裁量自由即可稱為「自由裁量」,又稱「便宜裁量」。但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仍然要根據法律規範或授權的目的。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漏報所得的稅務違章案件,須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規定「漏稅額2倍以下的額度」內,裁量要處多少金額的罰鍰。
子女最佳利益
法院在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案子的時候,法律規定法院要考慮子女最佳利益。意思是法院要站在子女的立場來決定什麼是對子女最有利的,而不是站在爸爸、媽媽或其他家族的立場來看這件事情。
特別授權原則
以委任關係為例,受他人委任的人(即受任人),得為該他人(即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一些特定的法律行為,受任人就必須得到委任人的特別授權,才可為之。 例如:行政訴訟中,受當事人一造(甲)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乙)就其所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利。但是對於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特定的訴訟行為,因為會對委任人甲的權益造成終局決定性的影響,因此,訴訟代理人乙就上述特定的訴訟行為,必須得到甲特別委任或特別授權,才能為之。
澎院聰家未106司繼104字第10794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土地分割
將數人共有之土地,透過共有人間的協議或法院的確定判決變更其共有型態(例如:將一筆共有土地分割為數筆,分配給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或將一筆共有土地分割為數筆,由部分共有人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其餘共有人受金錢補償)的方法。
勞僱
指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中之勞工、受僱人一方。
稅籍證明
稅籍證明是稅捐稽徵機關核發證明當日稅捐課稅之內容,用以證明納稅義務之履行,例如:房屋稅籍證明,常用來作為申請案件事實之佐證資料,但無法作為房屋產權、建築日期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