恝置
毫不經意、不加理會。
切結書
為避免日後紛爭,當事人用書面承諾某種義務的文書。 例如:甲對乙提出切結書,記載甲對於他所看到的內容會保密,不會告訴第三人。
宣示
法院對於訴訟案件發表判決或裁定之程序。
區分所有權人
公寓大廈具有使用上獨立性的部分為專有部分,該專有部分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所有權,就是區分所有權,擁有該所有權的人,就是區分所有權人。例如:甲買受某公寓大廈五樓,並經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其買受的五樓得由甲自己獨立居住、使用,為甲所有的專有部分,該專有部分與其餘大廳、樓梯間、公共設施等所有住戶都可以使用的共用部分的所有權,合稱為區分所有權,甲擁有該專有部分的全部所有權,以及共用部分的部分所有權,就是區分所有權人。
送達代收人
當事人或代理人在法院程序中所指定收受法院文書的人。
親簽
表示親自簽名的意思。
契約自由原則
指在私法關係中,個人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及強制或禁止規定下,得自由締結契約形成私法關係,不受國家干涉。其內涵包括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契約(即締約自由)、締約對象(即當事人自由)、契約內容(即內容自由)及以何種方式訂立契約(即方式自由)。
第二次權利保護
行政法上對於除去國家違法行為的學說分類:如果行政機關的負擔處分或不作成授益處分侵害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人民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排除該侵害;如仍不足以填補其所受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人民也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學說上稱前者為人民受到公權力侵害之「第一次權利保護」(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稱後者為「第二次權利保護」(填補因違法所造成的損害)。第一次權利保護之目的在「排除侵害」,第二次權利保護之目的則在「填補損害」(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
不確定法律概念
因為生活事實的多樣與複雜,立法者往往沒辦法鉅細靡遺地用精確的文字來立法,所以法律構成要件會出現較為空泛及不明確的用語(例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粗俗不雅、增進公眾便利、國家安全、妨害身心健康、無經營價值等),這類用語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准予復權
破產人或債務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開始清算程序後,向法院聲請回復因破產或清算而受到限制的相關權利,法院審理後認為聲請有理由的話,就會裁定破產人或債務人准予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