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
指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之人;無論檢察官(自訴人)、被告或其他有權上訴者,只要對原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的人即為上訴人,他方則稱為被上訴人。
乃
是、於是
公示送達
文書送達的一種方法。公示送達是以公開揭示的方式送達文書,讓受送達人有機會知悉,以便向法院領取文書,不管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有無看到該訊息或有無實際前往法院領取該訴訟文書,只要公開揭示經過一定期間後,就發生送達的效力。因為對應受送達人的權益影響非常重大,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例如:應受送達處所難以查明)下,才可以採取這種送達方法。
揭櫫
揭示
行政保留
憲法及行政法學理上的用語,指將特定任務、功能或事項保留給行政權行使,有可能是指由行政權訂定抽象法規範,或者是行政權就特定事項有較大的判斷空間,而司法權僅為低密度的審查。
按年息
依照年息
職務協助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如符合法定要件,可以向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請求協助。詳細內容請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
權能分立制衡原則
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種權力互相分離不依附,並且在各自的權利範圍內相互牽制,不讓其他方獨大,破壞體制的均衡形成獨裁。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指某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雖不是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但因符合整體法秩序,而得以否定其違法性。例如,拳擊選手自願進行比賽而毆傷對手,就傷害對方的行為因屬於「得被害人承諾」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故不具有違法性。
勞訴
案件字別。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612 號
有關法院民事重大訴訟事件分案、重大案件辦案維持率計算及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範圍,應依修正後「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14690 號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且不得為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之行為。如財團法人對其財產之運用方法,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1~5 款所定運用項目之一,尚須主管機關已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始得為之
法律字第 11403514380 號
信託法第 73 條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益信託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公益信託之信託條款與現行信託法制不符而有變更之必要,即得依信託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法律決字第 11403513710 號
主管機關已依職權針對陳情人檢舉內容進行調查,未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則可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及相關規定辦理。陳情人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調查、裁罰權責
法律字第 11403509160 號
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僅於繼承人就全體遺產為分割時,該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無法分配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惟其仍得受有其他遺產之分配;若繼承人間就分割之方法,協議不成者,則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
法廉字第 11405004170 號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有信託義務之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後,嗣因故無法於 3 個月內完成管理或處分者,是否應回復信託疑義案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2980 號
關於就浮覆地所有權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爭議,在憲法法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後,司法實務見解多已參採其判決意旨,對於請求國家塗銷浮覆地國有登記之案件,認定公產管理機關不得主張時效抗辯而受敗訴判決
法律字第 11403512900 號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仍應遵守有關裁量之一切限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之情形或已逾同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者,則不得撤銷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4170 號
為簡化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辦理流程,並減少蒐集書面個人資料之疑慮,調整流程為收容人以書面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經機關審核後,予以登記。並修正「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登記表」、「矯正機關對於外界送入財物對象管理作業流程圖」
院臺法字第 1141030113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及增列第二級毒品之品項及增列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品項,自 114 年 10 月 31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12430 號
倘行為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且皆係處以罰鍰者,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須比較各法規罰鍰之輕重,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優先取得管轄權。惟如該數個法規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1990 號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申請減資變更登記之申請末日之疑義,需先釐清關於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申請,究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後,再參酌行政程序法規定及說明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