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司暫家護ark>4 ark>96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司拍字第ark>4 ark>2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北補字第72ark>4 ark>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德股106年度字第23ark>4 ark>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婚字第20ark>4 ark>號慧股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澎院聰家未106司繼10ark>4 ark>字第1079ark>4 ark>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ark>4 ark>0101612 號
有關法院民事重大訴訟事件分案、重大案件辦案維持率計算及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範圍,應依修正後「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法律字第 11ark>4 ark>0351ark>4 ark>690 號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且不得為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之行為。如財團法人對其財產之運用方法,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1~5 款所定運用項目之一,尚須主管機關已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始得為之
法律字第 11ark>4 ark>0351ark>4 ark>6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優先購買權人出具經法院公證且附帶違約賠償條款之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書,是否即可認定其優先購買權業已排除乙案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ark>4 ark>0351ark>4 ark>380 號
信託法第 73 條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益信託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公益信託之信託條款與現行信託法制不符而有變更之必要,即得依信託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法律字第 11ark>4 ark>0351ark>4 ark>650 號
法務部就有關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審查申請案件,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附加期限一案之意見
法律決字第 11ark>4 ark>03513710 號
主管機關已依職權針對陳情人檢舉內容進行調查,未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則可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及相關規定辦理。陳情人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調查、裁罰權責
法律字第 11ark>4 ark>0351352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函詢民眾登記傳統姓名並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嗣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之姓名疑義一案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ark>4 ark>03509160 號
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僅於繼承人就全體遺產為分割時,該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無法分配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惟其仍得受有其他遺產之分配;若繼承人間就分割之方法,協議不成者,則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
法廉字第 11ark>4 ark>0500ark>4 ark>170 號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有信託義務之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後,嗣因故無法於 3 個月內完成管理或處分者,是否應回復信託疑義案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ark>4 ark>03512980 號
關於就浮覆地所有權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爭議,在憲法法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後,司法實務見解多已參採其判決意旨,對於請求國家塗銷浮覆地國有登記之案件,認定公產管理機關不得主張時效抗辯而受敗訴判決
法律字第 11ark>4 ark>03512900 號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仍應遵守有關裁量之一切限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之情形或已逾同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者,則不得撤銷
法矯署安字第 11ark>4 ark>0ark>4 ark>01ark>4 ark>170 號
為簡化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辦理流程,並減少蒐集書面個人資料之疑慮,調整流程為收容人以書面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經機關審核後,予以登記。並修正「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登記表」、「矯正機關對於外界送入財物對象管理作業流程圖」
法律字第 11ark>4 ark>03512ark>4 ark>30 號
倘行為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且皆係處以罰鍰者,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須比較各法規罰鍰之輕重,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優先取得管轄權。惟如該數個法規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法律字第 11ark>4 ark>03511990 號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申請減資變更登記之申請末日之疑義,需先釐清關於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申請,究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後,再參酌行政程序法規定及說明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