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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家護字第1388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家事事件第167條
家事
凡人受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就沒有行為能力,影響重大,所以法院在裁定前應該慎重其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因此規定,法官訊問可能受監護宣告之人時,原則上應該在鑑定人面前來訊問,讓鑑定人也能瞭解他的狀況;此外,法官也應該詳細訊問鑑定人有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
家護字第1919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司暫家護496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民法第1156條第3項
家事
法條內容請至司法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查詢(民法條文內容,不予解釋)。
106年司繼字第53O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監宣字第60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婚字第600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婚字第619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