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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家護字第1388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家事事件第167條
家事
凡人受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就沒有行為能力,影響重大,所以法院在裁定前應該慎重其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因此規定,法官訊問可能受監護宣告之人時,原則上應該在鑑定人面前來訊問,讓鑑定人也能瞭解他的狀況;此外,法官也應該詳細訊問鑑定人有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
家護字第1919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司暫家護496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民法第1156條第3項
家事
法條內容請至司法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查詢(民法條文內容,不予解釋)。
106年司繼字第53O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監宣字第60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婚字第600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婚字第619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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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4 條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 15-1 條(輔助之宣告)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民法第 51 條(社團總會之召集)
-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民法第 61 條(財團設立登記事項)
-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