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具備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其數額如下: 一、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同時經營前二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具備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其數額如下: 一、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同時經營前二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置之專任專業人員,指經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及測驗合格,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核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且專任於移民業務機構者。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如下: 一、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同時經營前二款規定業務者,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前條保證金,由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以其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予移民署,供作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受託辦理移民業務發生糾紛時賠償之用。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經營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五、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定期存款單影本。 七、質權設定通知書。 八、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文件。
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 一、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之經營許可要件,準用我國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經營許可之規定。
第五條所定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及測驗,由移民署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之。
辦理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聘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三年以上移民業務工作經驗者。 二、在學術機關或機構從事移民業務相關研究教學者。 三、現(曾)任移民業務機關薦任以上職務,或與移民業務相關機關薦任以上職務者。
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者,應繳交訓練費用;因故無法參加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還訓練費用: 一、於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一日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七成。 二、開課後上課時數未達三分之一提出者,退還訓練費用五成。 三、開課後上課時數已達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律師事務所設立分事務所,應於依法辦理分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 一、分事務所設立證明。 二、常駐律師之律師證書及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證明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