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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二 節 海上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海上使用

海軍艦艇應懸掛國旗(海軍旗),海軍所屬之國軍艇船亦應懸掛國旗。

軍艦在停泊中,應於上午八時至日沒時,懸掛國旗(海軍旗)於艦尾旗桿及艦首旗於艦首旗桿,且應同時升降。兩艘以上軍艦停泊同一港口時,其升降旗之時間,依資深官所在之軍艦為準。

軍艦停泊中,如有他國軍艦出、入港時,雖在上午八時以前日沒以後,亦應懸掛國旗(海軍旗)。

依照前條規定懸掛國旗(海軍旗)時,如在上午八時以前,應於七時五十五分將國旗(海軍旗)暫時降下,至八時再行懸掛。

軍艦在航行,應於主桅斜桁懸掛國旗(海軍旗)。

舢舨或汽艇離本艦時,懸掛國旗(海軍旗)。但在本國境內,除下列各款規定外,無須懸掛: 一、關於儀式敬禮時。 二、與外國艦船交際接洽時。 三、在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時限外,訪候外國艦船時。

總統蒞臨軍艦時,雙桅艦懸統帥旗於主桅頂,單桅艦懸於桅頂,乘汽艇或舢舨時,懸於汽艇或舢舨之首。統帥旗已懸於桅頂,如因其他慶典,必須在該處同時懸國旗(海軍旗)時,統帥旗居國旗(海軍旗)之左,如為外國國旗,則居其右。

對外國元首、皇儲,適用前條之規定懸該國國旗。

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蒞臨時,雙桅艦懸其官職旗於主桅頂,單桅艦懸於桅頂,乘汽艇或舢舨時,懸於汽艇或舢舨之首。

  1. 海軍司令及海軍上將蒞臨雙桅軍艦時,懸其官職(官階)旗於主桅頂,中將以下海軍將官及海軍戰隊長蒞臨軍艦時,其官階旗及海軍戰隊長旗懸於前桅頂。
  2. 前項長官蒞臨單桅軍艦時,其官職(官階)旗懸於桅頂,乘汽艇或舢舨時,懸於汽艇或舢舨之首。

總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海軍司令蒞臨軍艇時,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統帥旗(官職旗)降下時,本艦即將統帥旗(官職旗)懸掛,其離艦時,視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統帥旗(官職旗)懸掛後,本艦即將其統帥旗(官職旗)降下。

有指揮權之海軍將官,蒞臨軍艦,於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旗降下時,本艦即將其官階旗懸掛,其離艦時,視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階旗懸掛後,本艦即將其官階旗降下,如係訪候性質者,本艦無須懸掛。

兩艘以上之軍艦同泊一港灣,而無司令在該港灣時,資深艦長應懸海軍資深軍官於主桅右舷橫桁。

海軍艦艇,執行海道測量任務時,懸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於執行任務之一側橫桁,如兩側同時執行任務時,則懸於桅頂。

長旒為該艦艦長之旗,應懸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每一現役軍艦均應懸掛長旒。但當有指揮權之長官蒞艦懸掛其官職(官階)旗時,始可免懸。

艦長因公乘汽艇或舢舨往他處或至外國軍艦訪候時,懸掛長旒於舢舨或汽艇之首。

當值艦,懸當值旗於前桅橫桁。

軍艦應僅懸掛官職(官階)旗一面,如有應懸旗之長官二人以同在一艦時,僅懸官職較高或較資深者之官職(官階)旗,但海軍資深軍官旗與長旒可同時懸。

同一桅頂,應懸二面以上之旗者,得同時並懸。

施放禮砲懸旗時,先將旗捲疊升至桅頂與禮砲同時展發。

軍艦停泊中,由艦首至艦尾,沿各桅頂列懸各式旗幟,並於各桅頂懸掛國旗(海軍旗)者為全艦飾,僅於各桅頂懸掛國旗(海軍旗)者為艦飾。但對於外國大典行全艦飾時,應懸掛該國國旗(海軍旗)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對一國以上之慶典行全艦飾時,應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同時懸掛各該國之國旗(海軍旗),懸掛時自右至左,依國名字首英文字母之順序排列。

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國旗(海軍旗),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桅頂已懸統帥旗,則國旗(海軍旗)應並懸之,且居於其右,對外國慶典,則該外國海軍旗,應居於我統帥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職(官階)旗懸於前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時,應移至右舷橫桁,而於該桅頂懸國旗(海軍旗),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三、官職(官階)旗如懸於主桅頂,應移至前桅頂,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本艦行全艦飾時,其所在水上之舢舨及汽艇,均應懸掛國旗(海軍旗)。

遇下列慶典節日,軍艦應行全艦飾,如值疾風暴雨時,以艦飾代之或全行省略: 一、國慶日。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三、軍人節日。 四、向總統致敬之日。 五、向外國元首、皇儲致敬之日。 六、依命令行全艦飾之節日(含本艦艦慶)。

  1. 前條所列之慶典,如我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一港灣時,所在海軍資深官,應於前一日派遣所屬軍官通知各外國海軍資深官,如我國軍艦在外國港灣時,應通知其所在地地方官,如該地駐有我國外交官者,應先通知該外交官轉達之。
  2. 對曾致敬之外國軍艦及砲台,應於次日派遣軍官致謝;國內港灣僅有外國軍艦停泊時,應由該地方官派員施行前列各項事宜。
  1. 對外國慶典,軍艦應行全艦飾時,規定如下: 一、我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於我國各港灣,值逢該國之慶典時。 二、我國軍艦泊駐外國港灣,值逢該國之慶典時。 三、我國軍艦泊駐外國,與第三國軍艦同泊一港灣,值逢該艦本國之慶典時。
  2. 前項各款,應對方正式通告後舉行全艦飾。但當我國軍艦入港之際適值外國慶典,見其軍艦均行全艦飾時,雖未接獲通知,亦得逕行全艦飾。

全艦飾之懸掛及下降時間,同第三十一條規定,但因外國慶典而行全艦飾時,其升降時間,依該國所定行之。

軍艦行全艦飾,當航行時,即改行艦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