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為驗證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動員準備之現況,得規定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實施必要之演習,其需實員參演時,由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國防部及有關機關(構)支援及配合。必要時,得指定公、民營產業配合參加演習。
- 前項受指定之公、民營產業應配合參加演習。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實施第一項演習。
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 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四、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五、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應由主辦演習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人或管理人及相關同業公會參照市價及使用情形評定之。
有關演習時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