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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三 節 禁制標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禁制標線
  1. 禁制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分向限制線。 (二)禁止超車線。 (三)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禁止停車線。 (五)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槽化線。 (二)讓路線。 (三)網狀線。 (四)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五)機車優先車道標線。 (六)機慢車停等區線。 (七)人行道標線。 (八)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
  2.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禁止變換車道」。 二、「禁止停車」。 三、「禁止臨時停車」。 四、「越線受罰」。 五、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用」、「機車專用」、「自行車專用」等。 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等。 七、「停」。 八、「禁行機車」。 九、速度限制標字:「60」等。
  1.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2.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3.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4.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2.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2. 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十公分為度。
  2.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十公分。
  3.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十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十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十公尺至五十公尺橫寫一組。
  4.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字或標誌及其附牌標示之。
  5.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2.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3.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4.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5.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停止線,用以指示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第一百七十七條「停」標字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2.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十至四十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3.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4.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5. 設置特種閃光號誌且無設置第一百八十五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管制之路口,於閃光黃燈道路不予設置停止線。
  1.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2. 本標線線型分為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其顏色應與其連接之行車分向線、分向限制線或車道線相同。單實線、Y型線線寬均為一五公分,斜紋線之周圍邊線寬一五公分,斜紋線寬二○公分,間隔三○公分,斜四五度。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2.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間隔三十公分,線段長六十公分,線寬三十公分,間距四十公分。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暫停或臨時停車,並應保持淨空,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下: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應予限制之地點,視需要劃設。
  2.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十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十五度傾斜,線寬十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
  2.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或路段中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之間距得放大為一至二公里。
  3.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用車道管制時間。
  4.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5.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6. 「自行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7. 「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8. 機車專用車道及自行車專用車道鋪面得依下列規定上色: 一、機車專用車道為藍色。 二、自行車專用車道為磚紅色。
  1.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2.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3. 「機車優先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1. 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
  2. 機慢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需要於機慢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及慢車圖案或白色標字,停等區內得繪設縮小型指向線。機慢車停等區部分橫向標線與縱向標線得與鄰近實線共用。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
  2. 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並得設置第一百四十一條交通桿或配合劃設第一百九十條車輛停放線。人行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岔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
  3. 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4.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繪之人行道標線應以成人靠車道側牽行兒童之圖示繪設;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5. 人行道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1. 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自行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2. 本標線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時,僅允許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通行,遇有行人穿越時,以行人穿越為優先。
  3.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自行車圖形劃設之,二條白色實線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自行車圖形,並得於兩自行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自行車優先」標字。
  4. 本標線遇路口及公車停靠區前後二公尺內不得劃設。
  5. 「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 │行│︵│︵│︵│︵│︵│︵│ │車│一│二│三│四│五│六│ │專│︶│︶│︶│︶│︶│︶│ │用│公│大│大│大│自│高│ │道│共│客│貨│型│行│乘│ │之│汽│車│車│重│車│載│ │車│車│ │ │型│ │車│ │輛│ │ │ │機│ │輛│ │名│ │ │ │車│ │ │ │稱│ │ │ │以│ │ │ │ │ │ │ │外│ │ │ │ │ │ │ │之│ │ │ │ │ │ │ │機│ │ │ │ │ │ │ │車│ │ │ ├─┼─┼─┼─┼─┼─┼─┤ │使│公│大│大│機│自│高│ │用│車│客│貨│車│行│乘│ │之│專│車│車│專│車│載│ │標│用│專│專│用│專│專│ │字│ │用│用│ │用│用│ └─┴─┴─┴─┴─┴─┴─┘
  2.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下:
  1.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2.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3. 本標字圖例如左:
  1.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
  2.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1.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2. 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1. 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2. 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3. 本標字為黃色數字。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