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驗光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驗光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驗光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驗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或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驗光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驗光生公會,其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