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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6 筆:名稱 1・條文 225
監察院退休職工照護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225
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 本院各單位退休 (職) 人員辦理交代有關事項,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 本院各單位人員退休 (職) 案函報後,單位主管應即遴選接任人員,俾使退休 (職) 人員於退休 (職) 生效日前將經辦業務移交完畢。如該項業務無須派人接辦,…
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三 主管人員退休 (職) ,該職務如已遴派接任人員者,其移交期限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應於交卸之日移交完畢;如合於該條例第十條規定者,得酌予延長三日辦理移交…
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 經管人員退休 (職) ,該職務如已遴派接任人員者,應於交卸之日移交完畢,如所經管財物特別繁夥者,其移交期間得陳經 院長核准,酌予延長至十日為限。若接任人…
司法院退休(職)人員辦理交代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 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2 條預覽 ↗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
二、退休時所任職務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3 條預覽 ↗
退休金之儲存,除期滿得續存外,其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受理存款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4 條預覽 ↗
開設存款戶頭以一人一戶為限,每戶定為新臺幣一千元,千元以上以每百元為單位整數存儲之,但最高額不得超過其實領一次退休金之總數。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5 條預覽 ↗
存款利率特予優惠,由財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利息由受理存款機關按月結付。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6 條預覽 ↗
存款到期前,存款人得以存單申請質借,其質借條件如左: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存單之金融機構。
二、質借成數不得超過原存款金額之九成。
三、質借利率,照…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7 條預覽 ↗
(刪除)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8 條預覽 ↗
存款中途解約後,不得再行存入。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9 條預覽 ↗
受理存款機關於退休人員申請存款時,應憑審定退休機關填發之退休金證書查驗辦理。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受理存款機關為臺灣銀行及其各地方分支機關;所稱審定退休機關為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刪除)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公職,係指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而言。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 3 條預覽 ↗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時,應向其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之軍官或士官,其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應將其申報單(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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