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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所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之檢查(以下簡稱完工檢查),其檢查項目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滿水檢…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方式如下: 一、滿水檢查:將室內或室外之非壓力儲槽注滿水。 二、水壓檢查: (一)壓力儲槽:將儲槽注滿水後,以最大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之壓力,實施…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儲槽完工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滿水檢查、水壓檢查:有洩漏或變形。 二、地盤及基礎檢查:依據檢查結果及儲槽荷重等資料,評估該儲槽長期荷重有下列…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之儲槽,其定期檢查分為外部檢查及內部檢查,檢查頻率如下: 一、外部檢查:自儲槽開始使用後滿五年實施,其後每二年實施一次,並作成地盤基礎…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方式如下: 一、槽頂: (一)頂板厚度:以目視方式檢查有無穿孔;腐蝕區域面積超過六百四十五平方公分者(以下簡稱大面積腐蝕),以測厚方式量測…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槽頂: (一)頂板厚度: 1.有穿孔現象。 2.大面積腐蝕,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二點三毫米。但為鋁合…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規定,實施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儲槽,視為已完成初次定期檢查,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得自該次外部…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為維護公共安全,對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其種類、名稱及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前項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高壓氣體,其分類如左: 一、壓縮氣體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 (表壓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並由經濟部協辦之。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鑑定歸類,由內政部商請有關機關聘請學者 專家成立委員會審議鑑定之。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公司行號,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前項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應由受理機關送由警察局會同有關機關,聯合檢查其安全設備合格後,發給營利事業…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警察機關對轄區內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經營及儲存,應列卡管理,並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檢查,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作聯合檢查。 前項安全檢查實施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住宅區除不得存放第一類及第五類之公共危險物品,並不得設置礦油業販賣場所,存放其他之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得達管制量。 商業區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除另有規定外,存放…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持有公共危險物品達其儲存基準量者,應於住宅區商業區以外之地區,依其性質分別設置各種儲存倉庫或儲存槽,其構造及設備等項,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經濟部後定之。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公共危險物品,不得置於地下層,鄰近之牆壁應為不燃性材料構造,其儲存及處理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外,應切遵左列規定: 一、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可燃…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儲存第四類之乙醚、乙醛、環氧丙烷或其相當之公共危險物品,應用儲存槽,除依前條第四款規定外,並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屋外儲存槽、屋內儲存槽或移動儲存槽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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