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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政府為積極獎助三民主義學術研究闡揚工作,特設置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為其他特種基金,並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基金之來源,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三民主義學術研究之獎助。 二、三民主義學術著作之獎助。 三、三民主義學術著作譯介之獎助。 四、三民主義學術研究人才進修之獎助。 五、三民…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為有效保管及運用本基金,由教育部邀請中央及有關機關、社團等指派代表組織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管理之。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教育部聘任之,並以教育部常務次長及會計長為當然委員,任期兩年;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或由教育部就委員中聘兼之。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為兼任,處理本會一般事務。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基金運用計畫與財務收支之審核及執行進度成果之考核,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其所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按期編製會計報告,分送有關機關。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基金之收支憑證,應依規定隨同會計報告按期送審。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辦理決算。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應先審查下列事項: (一)法院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所定之管轄法院,如認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聲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公示催告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裁定書記載聲請人之代理人者,應分別記明其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依法律規定不須委任而有訴訟上代理權之人,宜稱為法定代理人,如商號之經理人,係因職務關係為…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裁定主文應力求簡明,並就當事人聲請之事項,逐一處分。必要時,宜以附表列明證券明細,俾臻明確。 就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為公示催告,應於主文載明「持有…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申報權利之期間,應斟酌權利之性質、種類及交易情形,於法律規定範圍內定之。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申報權利人提出證券者,法院應以裁定酌定期間命聲請人閱覽證券,確認證券是否為真正,如為真正,該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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