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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3 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預覽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構)之首長,指依法規及組織編制所置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機關,在首長制機關稱長、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稱主任委員或相類似…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2預覽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城鄉計畫業務,指依法令辦理國土計畫、都市及城鄉規劃設計、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區域計畫、區域規劃、國家公園計畫等業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0 條預覽 ↗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 二、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 三、受通知之機關團體。 四、通…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1 條預覽 ↗
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職人員迴避,得提出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2預覽 ↗
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指機關團體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3 條預覽 ↗
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於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機關代為受理或辦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4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監督,指公職人員依法令、章程或組織規定得行使直接或間接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似之職權。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5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6 條預覽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職人員之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 二、關係人之姓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7 條預覽 ↗
機關團體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應於三十日內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 前項公開,應…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8 條預覽 ↗
依前二條規定應載明事項之格式,由交易或補助之機關團體自行整併簡化並對外公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9 條預覽 ↗
各機關團體於公職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於十日內將其原因及時間,依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裁處機關,通知監察院或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32預覽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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