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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8 筆:名稱 2・條文 76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預覽 ↗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預覽 ↗
條文定位76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 條預覽 ↗
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地方自治,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前依本綱要之規定實施之。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 條預覽 ↗
市以下設區,區以內之編制為里,里內之編制為鄰。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 條預覽 ↗
區及里之區域,由市政府依人口分佈、經濟狀況、交通情形及自然環境劃分之,並經市議會通過;區之劃分並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鄰之劃分,由區公所辦理,報請市政府核備。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4 條預覽 ↗
凡中華民國人民,現居住在市區域內者,均為市居民。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5 條預覽 ↗
居民應享受之權利如左:
一、對於地方公用設備有使用之權利。
二、對於地方教育設施有享受之權利。
三、殘障者、老人及居民之無力生活者,對於地方之供養及醫療設備有享…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6 條預覽 ↗
居民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二、繳納自治捐之義務。
三、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7 條預覽 ↗
居民年滿二十歲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公民。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8 條預覽 ↗
公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於同一事由,不得在兩地行駛。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9 條預覽 ↗
市設市議會,市議員由市之選舉人選舉之。市議員之名額於台北市議會組織規程中訂定,市議員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0 條預覽 ↗
市議員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1 條預覽 ↗
市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
二 議決市預算及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三 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四 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五 …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2 條預覽 ↗
市議會開會時,市長有向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市議員有向市長及各局處會首長質詢之權。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3 條預覽 ↗
市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4 條預覽 ↗
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5 條預覽 ↗
市議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如經市長或市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6 條預覽 ↗
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7 條預覽 ↗
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前,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函請市議會同意後,提請總統任命之。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8 條預覽 ↗
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全市行政。
二、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三、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9 條預覽 ↗
市政府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0 條預覽 ↗
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命之,免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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