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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6 筆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預覽 ↗
離退給與者,應依開始領受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年齡之平均餘命,按月攤提計算;其年齡應以年為單位,畸零月數不計。 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預覽 ↗
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退休時年齡之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認定之;其有餘數者,列為最後一期可領取之退休金金額。 二、定額給付:按教職員個人自行決定之金額領取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預覽 ↗
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退休時年齡之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認定之;其有餘數者,列為最後一期可領取之退休金金額。 二、定額給付:按公務人員個人自行決定之金額領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加社會保險總保險年資之比率後,再依其退休時年齡之平均餘命,按月攤提計算。 退休教職員同時參加二種以上社會保險者,其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按其參加之社會保險種類,分別依前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加社會保險總保險年資之比率後,再依其退休時年齡之平均餘命,按月攤提計算。 退休人員同時參加二種以上社會保險者,其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按其參加之社會保險種類,分別依前項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預覽 ↗
加社會保險總保險年資之比率後,再依其退職時年齡之平均餘命,按月攤提計算。 退職人員同時參加二種以上社會保險者,其應計入每月退職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按其參加之社會保險種類,分別依前項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預覽 ↗
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身心障礙身分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計算之農民,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15 條預覽 ↗
為退休儲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 前項農民退休儲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主動公開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主動公開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3 條預覽 ↗
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前項提繳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5 條預覽 ↗
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預覽 ↗
領退休儲金同時兼具前項二種以上身分時,勞保局依其平均餘命較短之年金生命表,按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 勞保局依前二項所定年金生命表計算農民退休儲金並經核付後,不得再為變更。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17 條預覽 ↗
已領取農民退休儲金者,於未屆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前條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發給農民退休儲金。其退休儲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預覽 ↗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9 條預覽 ↗
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前條第六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但於年金保險開辦前,其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全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計算發給。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0 條預覽 ↗
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前條第六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但於年金保險開辦前,其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全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計算發給。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
國民年金法第 53 條預覽 ↗
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8 條預覽 ↗
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條例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所定原住民
刑事補償法第 6 條預覽 ↗
第一項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五千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應自拘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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