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45 條(家事訴訟之和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 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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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丁類或戊類中本質是家事訴訟的,例如宣告終止收養成年子女,程序法理交錯適用)、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
家事訴訟
處分權主義
🔵部分學說:
訴訟上和解,可知終止收養關係(尤其在終止收養成年人)具有訴訟性格,而有訴訟法程序權等法理適用
⚠️⚠️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08 (收養事件非訟化)逾越母法家事事件法
Exc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II 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III 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IV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部分學說: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表示具有既判力,可知終止收養關係(尤其在終止收養成年人)具有訴訟性格,而有訴訟法程序權等法理適用
⚠️⚠️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08 (收養事件非訟化)逾越母法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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