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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45 條(家事訴訟之和解)

  1. 1.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2. 2.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3. 3.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4. 4.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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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允許離婚、遺產分割等可處分家事案件於法庭和解,和解筆錄作成時生確定判決效力。

Q · 家事案件能在法庭上和解嗎?效力如何?

依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可在法庭上成立訴訟上和解。和解筆錄作成時即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無上訴期間、無確定程序,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當事人本人到場表明合意,律師不得代理;涉及身分登記者,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白話解讀

法庭上打離婚官司打到一半,雙方突然發現:與其讓法官決定,不如自己談個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這條允許你在法庭上直接和解,而且和解筆錄做成的那一刻,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不需要再等判決書、不需要上訴期間、不需要確定程序。即刻生效。適用範圍包括離婚、終止收養、遺產分割、以及其他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事項。但有一道鐵門:如果和解的內容是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當事人必須「本人」到場表達同意。律師不能代你點頭說「我的當事人同意離婚」,你必須自己開口。這不是形式要求,是立法者對身分行為的最後一道慎重關卡。和解成立後涉及身分登記的,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你不用自己跑戶政事務所。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規範家事訴訟之訴訟上和解程序,允許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遺產分割等可處分事項於法庭內成立和解。和解筆錄作成時即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但離婚或終止收養之身分行為須當事人本人到場表明合意,並由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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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庭和解後對方反悔不履行怎麼辦?

直接拿和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和解筆錄是執行名義,效力等於確定判決(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二項)。不需要再起訴、不需要再開庭。例如對方不付扶養費,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扣押他的薪水。強制執行的聲請費遠低於訴訟費(千元等級),而且法院會直接對對方的財產動手。

Q2家事案件和解之後可以反悔嗎?

幾乎不能。和解筆錄做成時就生效,效力等於確定判決。如果要推翻,只能在 30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主張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例如被詐欺、被脅迫、內容違法),聲請繼續審判。實務上成功的案例極少。這就是為什麼和解筆錄做成前那幾分鐘極其重要,不要在情緒激動或時間壓力下倉促同意。

Q3離婚和解可以請律師代理嗎?

不行。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一項但書明定: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才能成立。律師不能代你點頭說「我的當事人同意離婚」,你必須親自到庭、親口表達同意。這不是形式要求,是立法者對身分行為的最後一道慎重關卡。

Q4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是什麼?

規範家事訴訟上和解程序,允許當事人於法庭就可處分事項成立和解,作成和解筆錄即生確定判決效力。是家事案件除判決外的關鍵終結途徑。

Q5家事訴訟上和解的效力是什麼?

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上訴期間,原則上不可反悔。比私下和解契約強上百倍。

Q6可處分事項是什麼?

當事人依法得自由處分之權利或法律關係,包括離婚、終止收養、遺產分割、贍養費協議等。相對於公益性的親子關係認定不可和解。

Q7為什麼離婚和解要本人到場?

立法者對身分行為的最後慎重關卡。離婚改變身分狀態影響重大,立法不允許律師代理同意,必須本人親口表達。

Q8家事案件怎麼進入和解程序?

通常由法官在開庭時試行和解,雙方表示意願後當庭協商。可委由律師代為談判條件,但離婚與終止收養須本人到場表明合意。

Q9家事和解筆錄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持和解筆錄正本向執行法院聲請,繳納執行費(請求金額 0.8%)。法院核發執行命令後可扣薪、扣押帳戶、查封不動產。

Q10家事和解要花多少錢?

和解本身不另收費。已繳裁判費可申請退還 2/3(家事案件成立和解)。律師費依協商複雜度約 5-15 萬,比走完訴訟便宜許多。

Q11和解後想反悔怎麼辦?

30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主張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如詐欺、脅迫、錯誤),聲請繼續審判。實務成功率極低,務必諮詢律師。

Q12訴訟上和解 vs 法院調解差在哪?

效力相同,皆等同確定判決,但發生時點不同:和解在訴訟程序中、調解在訴訟前的調解程序。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要求多數家事案件起訴前先強制調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訴訟上和解法院調解私下和解協議
效力等同確定判決等同確定判決契約效力
強制執行直接聲請執行直接聲請執行須再起訴取得執行名義
身分行為代理離婚/終止收養須本人到場同訴訟上和解原則可代理但身分登記另需到場
戶政登記法院依職權通知法院依職權通知當事人自行辦理
推翻可能性30 日內聲請繼續審判(極嚴)同訴訟上和解依契約法主張無效/撤銷
成本已繳裁判費可退 2/3聲請費低無官方費用但無強制執行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 268 条(調停の成立)+ 民事訴訟法第 267 条(和解調書の効力)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50조(조정)+ 민사소송법 제220조(화해조서의 효력)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99 條(調解書)+ 第 100 條(送達生效)
🇩🇪 德國ZPO § 794 Abs. 1 Nr. 1(gerichtlicher Vergleich als Vollstreckungstitel)+ FamFG § 36(Vergleich in Familiensach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27-131(conciliation et homologa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1 (Voluntary Dismissal) + State family court mediation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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