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15

快速跳轉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略誘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移送被略誘人出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5 條規定了有關略誘婦女的犯罪行為及其相對應的刑罰。根據該條的第一項規定,如果一個人故意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將會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略誘的目的是為了營利或使婦女進行猥褻行為或姦淫,則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外,如果被略誘的婦女被移送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則將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本條的未遂犯罪行為,其刑罰將視情節輕重而加以審判。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條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婦女的權益,禁止任何形式的略誘行為,並判處相應的刑罰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婦女的尊嚴。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5 條規定:「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