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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略誘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移送被略誘人出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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