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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15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略誘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移送被略誘人出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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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5 條規定了有關略誘婦女的犯罪行為及其相對應的刑罰。根據該條的第一項規定,如果一個人故意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將會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略誘的目的是為了營利或使婦女進行猥褻行為或姦淫,則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外,如果被略誘的婦女被移送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則將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本條的未遂犯罪行為,其刑罰將視情節輕重而加以審判。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條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婦女的權益,禁止任何形式的略誘行為,並判處相應的刑罰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婦女的尊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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