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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16 條
私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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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6 條的規定,私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如果這種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則會被視為比較嚴重的故意傷害罪,並受到相應較重的懲罰。對於未成功實施該行為的未遂罪行也會受到刑罰。根據以上提到的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私行拘禁或非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的行為,根據法條的不同情況,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例如,如果這種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則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導致嚴重傷害,則可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根據相關法條,可以假設如果一個人因未遂的私禁或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導致受害人受傷,該行為的犯罪懲罰是存在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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