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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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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直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對於旁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因而致尊親屬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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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7 條,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 277 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第 277 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這表示如果犯罪對象是直系尊親屬,刑罰將會增加原本刑期的一半;如果犯罪對象是旁系尊親屬,刑罰將會增加原本刑期的三分之一。而如果犯罪結果導致尊親屬死亡或受到重傷,則根據從重處斷之規定處罰。至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罪的處罰,則需要參考刑法其他相關條文來判斷具體刑罰應為何種程度。

  • 重傷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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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7 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對於旁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