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對於旁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因而致尊親屬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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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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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直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對於旁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因而致尊親屬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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