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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17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對於旁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因而致尊親屬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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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7 條,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 277 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第 277 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這表示如果犯罪對象是直系尊親屬,刑罰將會增加原本刑期的一半;如果犯罪對象是旁系尊親屬,刑罰將會增加原本刑期的三分之一。而如果犯罪結果導致尊親屬死亡或受到重傷,則根據從重處斷之規定處罰。至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罪的處罰,則需要參考刑法其他相關條文來判斷具體刑罰應為何種程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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