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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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