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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18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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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18條,如果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則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處罰。而未遂犯罪的刑罰則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來處罰。 參考資料中未提到具體的案例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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