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19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19條,當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方式,恐嚇他人並導致對方的安全產生危害時,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此條款的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根據該條款,當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時,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以恐嚇他人的方式威脅要殺死對方或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並導致對方對自身的安全感到恐懼,那麼該行為將屬於這項罪名的適用範疇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