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19

快速跳轉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19條,當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方式,恐嚇他人並導致對方的安全產生危害時,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此條款的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根據該條款,當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時,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以恐嚇他人的方式威脅要殺死對方或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並導致對方對自身的安全感到恐懼,那麼該行為將屬於這項罪名的適用範疇內。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9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