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19條,當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方式,恐嚇他人並導致對方的安全產生危害時,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此條款的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根據該條款,當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時,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以恐嚇他人的方式威脅要殺死對方或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並導致對方對自身的安全感到恐懼,那麼該行為將屬於這項罪名的適用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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