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0 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將面臨以下刑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也將同樣受到相同的刑罰。這是對於入侵他人私人住宅或建築物的行為所做出的規定。以下是一個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 例子:A 入侵 B 的住宅,並無故侵入 B 的房間。在警察的到場後,A 仍然留在 B 的房間內,拒絕退去。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0 條,A 可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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