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令之規定而搜索他人身體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1 條的規定,不依法令之規定而搜索他人身體者將可能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這條法條主要是針對未經合法程序授權,擅自搜索他人身體的行為所制定的。這包括侵入他人的私人空間、私人財物和個人身體,進行體檢、搜查或查封等活動,但未經法定程序的授權或需求。這些搜索行為對他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害,因此將受到刑事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未經警方或法院的授權,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進入他人的住所並搜索其私人物品或身體,則根據這條法條,他可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刑法全文: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awsingle?menu_id=3&law_id=C001035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