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十五條及第三百二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親屬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根據提供的法律資料,回答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22條的問題需參考第315條和第320條。 根據第315條,涉及某些罪行的案件需要經親屬的告訴才能進行審理。具體而言,這些罪行根據第315條第一項的規定,親屬告訴只能在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的情況下進行。 根據第320條,告訴需符合一定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的規定,告訴的期限是從告訴人得知犯人犯罪的時間開始計算,並在六個月內進行。如果超過法定告訴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三款的規定,法院將宣告告訴不予受理。 根據這些法律資料,我們可以解釋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22條。該條款規定,涉及到第315條和第320條所述的罪行,需要經親屬的告訴才能進行審理。同時,告訴必須在法定告訴期限內進行,否則法院將不受理該告訴。 舉個相關的範例,如果一位親屬發現其兄弟涉嫌詐欺罪,則根據第315條,該親屬可以進行告訴。然後,根據第320條,這位親屬需要在法定告訴期限內向法院告訴該犯罪行為,否則該告訴將不受理。 請注意,這些解釋和範例僅基於提供的法律資料,並且可能需要進一步研究以獲得更全面和正確的理解。建議查閱官方判例和最新的法律文本以確定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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