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因而致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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