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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52 條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因而致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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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52 條規定了海盜罪的處罰。根據該條款,如果人在未經交戰國家的允許或非屬於任何國家的海軍的情況下,駕駛船艦並意圖對他船或他船上的人或物施行強暴、脅迫,則被視為犯有海盜罪,將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同樣地,如果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並以強暴、脅迫方式對其他船員或乘客進行控制並駕駛或指揮船艦,也將被視為犯有海盜罪。 如果這些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則將處以死刑;如果導致他人重傷,則將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刑罰。 目前在我的參考資料中沒有找到具體與該條款相關的案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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