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省助產士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助產士公會五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五單位者,得聯合二個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藥師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修正省助產士公會組織之條件並酌作文字修正。
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或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設置標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助產人員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罰則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有關助產人員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
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或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設置標準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助產人員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除依法制體例酌修文字,另配合原條文第十二條修正分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修正第一項有關違反各該修正條文之處罰規定如下: (一)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違反該條各項規定者,均予處罰。 (二)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四項,違反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原均有處罰規定,惟考量護理人員法僅對於護理人員停業、歇業未依規定報請備查者予以處罰,對於其違反停業期間、應辦理歇業及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應報請備查等規定,並未處罰,又醫事檢驗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及物理治療師法對於相關醫事人員違反停業期間及應辦理歇業等規定,亦未處罰,爰定明違反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即違反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罰則予以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藥師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修正省助產士公會組織之條件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罰則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有關助產人員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
一、第一項除依法制體例酌修文字,另配合原條文第十二條修正分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修正第一項有關違反各該修正條文之處罰規定如下: (一)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違反該條各項規定者,均予處罰。 (二)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四項,違反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原均有處罰規定,惟考量護理人員法僅對於護理人員停業、歇業未依規定報請備查者予以處罰,對於其違反停業期間、應辦理歇業及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應報請備查等規定,並未處罰,又醫事檢驗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及物理治療師法對於相關醫事人員違反停業期間及應辦理歇業等規定,亦未處罰,爰定明違反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即違反原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罰則予以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