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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394號
115.08.21審查裁定
與嚴格證明原則,實質降低刑事證明標準,又違憲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在未調查關鍵證據之情形下選擇性採信證據,忽略聲請人具有身心障礙之情形,恣意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斷,且判決理
115年審裁字第1396號
115.08.21審查裁定
236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第9條之2、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等規定,適用於個案時,對特定群體產生顯著差別影響,有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
115年審裁字第1392號
115.08.21審查裁定
,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就現行司法實務定應執行刑之方式,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法院則應為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第302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追訴權時效制度,雖係限制國家刑罰權行使之期間,使國家對時效已完成之犯罪追訴
115年審裁字第1326號
115.08.12審查裁定
之假釋遭撤銷,亦顯然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又刑事訴訟法搜索及扣押專章(下稱系爭規定)對於「智慧型手機數位還原及雲端空間搜索」未設明文規範,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22條資
115年審裁字第1300號
115.08.05審查裁定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新事實、新證據」之解釋與適用,未區分「證據本身」與「證據組合所發現之新事實」,其所持見解過度限縮再
115年審裁字第1296號
115.08.03審查裁定
1號函(下稱系爭函),以查無新事實、新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規定情形,依法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而結案。惟被告前揭之不法作為若不受法律制裁,將違背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
115年審裁字第1286號
115.07.29審查裁定
受處分人自應受相應之正當程序保障,其鑑定人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4項規定到庭說明並接受詰問,方符直接審理主義、言詞審理主義之要求,並保障受處分人對鑑定人之詰問權。聲請人之辯護
115年審裁字第1271號
115.07.24審查裁定
,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就現行司法實務定應執行刑之方式,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
115年審裁字第1254號
115.07.24審查裁定
非法取得之聲請人自白書而為判決等情事,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及無罪推定原則等語。綜觀其主張意旨,聲請人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
115年審裁字第1186號
115.07.13審查裁定
剝奪,並面臨隨時可能執行死刑之處境,且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為理由聲請再審時,以受有罪判決
115年審裁字第1177號
115.07.13審查裁定
於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因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之規定,而予駁回確定。 二、聲請人認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使少年
115年審裁字第1155號
115.06.29審查裁定
一)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規定,聲請
115年審裁字第1150號
115.06.29審查裁定
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
115年審裁字第1145號
115.06.24審查裁定
轉由聲請人承擔證明自己無罪,該判決之推理過程逸脫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論理法則及第161條無罪推定原則,侵害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香奠白包
115年審裁字第1118號
115.06.22審查裁定
請人之請求進行筆跡鑑定;亦未告知聲請人關於上訴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協商程序之相關權利;(二)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論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
115年審裁字第1092號
115.06.15審查裁定
4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
115年審裁字第1090號
115.06.15審查裁定
16條及第23條。 (四)系爭判決三不當擴張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及第377條,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 (五)系爭判決一至三侵害被害人取回價金保管款之權益,均牴觸憲法法
115年審裁字第1050號
115.06.09審查裁定
人之部分聲請係以同一事實再為聲請,部分聲請係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之聲請再審關於新事實、新證據之規定等理由,認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部分不合法、部分無理由,予以駁
115年審裁字第1044號
115.06.08審查裁定
0日修正前刑法第236條、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2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保障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第23條比例原則及
115年審裁字第981號
115.05.22審查裁定
,已屬認定事實錯誤,逕以聲請人所執之再審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要件不符為由,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顯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命權。 (
115年審裁字第955號
115.05.18審查裁定
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並認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26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
115年審裁字第906號
115.05.11審查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33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未如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明定鑑定人應記載其鑑定之經過及結果,致程序保障有所欠缺,與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6條、第22條規定意旨不符。 (二)
115年審裁字第890號
115.05.11審查裁定
159022879號函(下稱士林地檢署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條、第95條第1項第4款、第155條第1項後段、第1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487條等規定,聲請憲法訴訟等語;2.聲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決及所適用的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與實質援用的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等判例,有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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