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86號
115.07.13審查裁定
195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院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見解,駁回聲請人所提起之抗告,導致聲請人之生命權因而遭受剝奪,並面臨隨時可能執行死刑之處境,且其所適用之刑事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該確定終局裁判所直接適用的法令為限,於最高法院將原審法院裁判撤銷或廢棄而發回時,該最高法院據為發回裁判所適用的程序法令,亦包括在內。蓋上訴審法院所為發回裁判並非確定的終局裁判,憲法
115年審裁字第400號
115.02.11審查裁定
法規顯有錯誤」限縮解釋為排除對程序瑕疵之審查,使原審法院「對於聲請人之債權抵銷主張完全未予審酌及論述」、「拒絕調查關鍵證人且未說明理由」等重大程序瑕疵無從糾正,實質上豁免了對下級審
114年審裁字第530號
114.05.26審查裁定
適法之裁判,並駁回聲請人之其餘上訴。而聲請人又於原審法院更審中,追加備位聲明:確認原處分違法。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6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
114年憲裁字第69號
114.05.14
請人無非主張其停止執行出監之時,最高法院就其針對原審法院以其觸犯B罪而判處有期徒刑11月部分之上訴案件,尚在審理中,其尚無從確定是否受有損害,無法行使刑事補償請求權,自應以最高法院
113年審裁字第989號
113.12.30審查裁定
法第426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之規定,使再審承審法官面臨需對同儕先前所為事實判斷進行糾錯之道德困境,難以建立公正審判之外觀,系爭規定未能如德國法院組
113年審裁字第466號
113.06.25審查裁定
第1項及第386條第1項規定所採之見解不同,導致原審法院未就聲請人上訴不合法之案件,以裁定駁回,反將案件逕送終審法院,令聲請人提起之上訴,遭終審法院駁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
113年審裁字第180號
113.02.12審查裁定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已就聲請人所為之上訴主張,敘明原審法院之訴訟代理人係由被上訴人之代表人合法委任,屬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3款之訴訟代理人,且經原審法院同意並進行調查程序,並無
113年審裁字第82號
113.01.02審查裁定
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就原審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所提起之抗告,固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而得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惟本件聲請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銷原判決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2項規定發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原確定判決既經撤銷而不復存在,該原審法院又須受最高法院非常上訴判決意旨之拘束,是該更為審判程序之性質實與同一案件於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銷原判決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2項規定發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原確定判決既經撤銷而不復存在,該原審法院又須受最高法院非常上訴判決意旨之拘束,是該更為審判程序之性質實與同一案件於
112年憲裁字第29號
112.07.11
44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排除上級審法院就原審法院程序事項所為判斷之違法性(含違憲性)審查,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第80條、司法院釋字第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
112年審裁字第767號
112.03.11審查裁定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1、原審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人之輔助參加聲請前,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反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3項及第61條前段之規定,侵害聲請
112年審裁字第513號
112.02.08審查裁定
刑事判決係以聲請人有仇怨之證人證詞為據,且未調取原審法院全卷審理,並將轉讓毒品錯認為販賣毒品,判決理由與事實不符,亦屬違憲。 二、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 年度上訴字
111年審裁字第964號
111.11.30審查裁定
開最高法院判決,除了原判決附表一之一部分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外,聲請人其餘之上訴部分則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關於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部分之聲請,非屬確定終
111年審裁字第654號
111.11.04審查裁定
惟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就原審法院已敘明之內容,再為指摘其適用法規及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
111年審裁字第476號
111.10.25審查裁定
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應予廢棄。(三)聲請人於原審法院審理期間之主張,未獲原審法院採納審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
111年憲裁字第1376號
111.09.05
雖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但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又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二後,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是此二部分均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系爭
111年憲裁字第570號
111.07.28
、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以系爭裁定部分廢棄發回原審法院、部分駁回抗告,是本件聲請就抗告無理由駁回部分,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
111年憲裁字第386號
111.07.05
上訴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且於系爭判決二作成前仍未提出,上訴自非合法,予以駁回。是系爭判決一及二,非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
111年憲裁字第291號
111.06.09
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維持原審法院之見解,駁回聲請人主張所犯之數次竊盜犯行,屬同一案件應論以一罪之主張,已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1年憲裁字第247號
111.05.23
南監獄以監務會議裁定聲請人不得假釋,聲請人無法向原審法院申訴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
111年憲裁字第102號
111.03.22
項及第5項規定,以逾再審期間5年為由駁回聲請。惟原審法院審理期間及聲請解釋憲法期間之經過,不可歸責於聲請人,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不合法駁回,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裁判憲法
111年憲裁字第105號
111.03.21
法第6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且訴訟過程中原審法院均未提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之額度為何,退輔主管機關顯然怠於上開解釋所要求之儘速修正之旨趣,牴觸憲法第15條財
110年度憲二字第431號
110.12.24
00號訴願決定提起訴訟,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請求以法務部為被告並聲請為移轉管轄,經原審法院駁回,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院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第218條準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9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