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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68 筆
刑事訴訟法第 408 條預覽 ↗
原審法院對於抗告之處置
刑事訴訟法第 384 條預覽 ↗
原審法院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 401 條預覽 ↗
…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357 條預覽 ↗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預覽 ↗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1 條預覽 ↗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及國民法官處理之。 於原審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為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因原…
刑事訴訟法第 363 條預覽 ↗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預覽 ↗
…各級法院裁判後,如已合法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卷證在原審法院者,其在原審委任之辯護律師因研究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問題,向原審法院請求閱卷,或在上級審委任之辯護律師,在卷宗未送上級審法院前…
法院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通知作業要點第 10 條預覽 ↗
…一款情形之通知,由上訴審法院為之。但卷宗及證物在原審法院者,由原審法院為之。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0 條預覽 ↗
三十、原審法院宣判日期與判決日期不符,或裁判書法官姓名誤寫者,應退還原審法院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 399 條預覽 ↗
…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預覽 ↗
十五 (上訴合法之審查) 上訴事件,原審法院應審查其是否合法,上訴審法院亦應注意審查。 上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者,原審法院應即予裁定駁回,不應將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民事訴訟法四…
刑事訴訟法第 400 條預覽 ↗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但第四條所列之案件,經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91 條預覽 ↗
九十一、(初步審查(十)) 原審法院宣判日期與判決日期不符或裁判書之法官姓名誤寫者,應退還原審法院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預覽 ↗
…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385 條預覽 ↗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於接受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已滿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接受卷宗及證物後,應於七日內添具意…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5 條預覽 ↗
十五、卷宗未經原審法院送交上級審法院,當事人逕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理由、追加或補充理由、答辯、裁判費收據、聲請閱卷、委任或申訴請求催判等文件,不另立卷宗號數,僅分別情形移送原…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5 條預覽 ↗
三十五、卷宗未經原審法院送交上級審法院,當事人逕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上訴或抗告理由、追加或補充理由、答辯、裁判費收據、聲請閱卷、委任或申訴請求催判等文件,不另立卷宗號數,僅分別情形移送…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18 條預覽 ↗
一一八、前點裁判書有送交原審法院之必要者,應以便函檢附裁判正本五份,囑託接辦相關事件之書記官,於還卷時,代為送交原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510 條預覽 ↗
…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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