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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685號
114.12.15審查裁定
罰,且未證明該照片究係依何種相機製作、有無遭後製變造等情事,怠於行使公權力,違反法治國原則且背離依法行政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自由權;2.
114年憲裁字第75號
114.09.19
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裁定停止
114年審裁字第1038號
114.09.10審查裁定
示分管契約之事實;又系爭判決之法官擅自添油加醋以變造聲請人之主張,有違法官法,並涉及偽造公文書,復就聲請人主張給付不完全之損害賠償漏未裁判。是系爭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與第16
114年審裁字第526號
114.05.26審查裁定
車查看情形,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竟基於違規取得且變造之證據,反於事實認定聲請人一無故於車道中停車並加以裁罰;又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於聲請人二並未犯錯之情形下,吊扣該車汽車牌照6個月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如學歷證書、資格證明等,則須為真正,非可為偽造、變造之虛偽資料,此應屬資料提出者之附隨義務,而非立法院對被提名人獨立課予之行為義務。基此,本項規定關於「被提名人應於提出……相關資料
113年審裁字第851號
113.10.24審查裁定
毀謗罪案偵辦過程中,涉犯誣告、偽造證據、偽證、偽變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9146號對古瀞涵等4人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聲請再議遭駁
113年審裁字第472號
113.06.27審查裁定
及最高法院駁回其訴及上訴,然係因謝美懿使用偽造、變造證據之故。民訴法第282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未規定一方使用偽造、變造證據時,應認他方之主張為真實,顯係保護不足。又最高法
113年審裁字第456號
113.06.24審查裁定
證據,亦未提出認定確定終局判決所憑之證物為偽造或變造之證明資料,與得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俱不相符,故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等語。聲請意旨猶執陳詞並徒憑主觀之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於層報檢察長核准後,指揮員警於同年3月15日再次前往上開○○路處所逕行搜索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96年1月2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06.16憲法判決
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27】 又為
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
111.05.27憲法判決
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前段部分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受檢察
111年憲裁字第45號
111.02.11
請法院裁定事件中,若債權不存在,即使本票無偽造、變造,仍該當刑法第214條(下稱系爭規定),恣意擴張系爭規定之適用範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自由權、第
110年度憲二字第40號
110.05.07
或交付與案件無關事項或物品,如不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情形,無一律限制之必要,系爭規定一使辯護人僅能交付物品限於承辦案件之書狀,對辯護人會面接見權之行使造成過度
109年度憲二字第520號
110.02.05
件所涉及之本票上所出現之圖章,是否為偽造、捏造、變造,有待查明。惟系爭再審裁定仍採認原審確定判決之見解,認該判決並無違誤,已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核其所陳,均
109年度憲二字第180號
110.01.29
法規顯有錯誤、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及為決定之證物係變造或偽造之情事,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
107年度憲三字第33號
109.04.24
程序;系爭規定二於違反系爭規定一部分,未區分偽、變造行為類型與主觀責任情形,概予停權3年,有罰責不相當之情況,不合比例原則之要求。系爭規定一、二限制人民營業自由,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
108年度憲二字第332號
108.11.29
一審判決之法官與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係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將聲請人入罪,致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
107年度憲二字第281號
108.05.31
(三)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院以偽造、變造之公文書及偽造之照片為證據,採信對聲請人不利之證詞,隱匿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牴觸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及憲法第8條、第16條規定等語。
108年度憲二字第76號
108.04.12
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係以偽造、變造之證據與錯誤之犯罪事實,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致使法官誣判被告強制性交罪,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4條所保障之權利等語。 (四)
107年度憲二字第62號
107.04.27
契約自由及財產權之重大事項。系爭規定所稱「偽造、變造」,政府採購法並無定義。但立法者未在「偽造、變造」外,再規範「文書內容虛偽不實」。顯見系爭規定所稱「偽造、變造」,應解釋為無制作
會台字第13782號
107.01.26
3條規定,應為無效。2、地政事務所利用系爭規定二變造地籍圖,破壞土地登記之生效性、公示性及公信力,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明顯無效等語。經查,系爭
會台字第13405號
106.06.02
件之被告所為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之行為,扭曲為變造文書與行使變造文書之行為,違反刑法第1條之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查上開聲請意旨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
會台字第13000號
106.02.24
證人之權利,顯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又承辦員警以變造之搜索票搜索聲請人公司,亦違反憲法第8條、第16條規定等語。就聲請人所陳承辦員警以變造之搜索票搜索聲請人公司部分,聲請人並非據確
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105.04.29大法官解釋
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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