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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 筆:名稱 3・條文 20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9.04.07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9.05.05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1.10.15
條文定位20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以下合併簡稱經辦機構)經收顧客持兌之外國幣券發現有偽(變)造幣券時,除當面向持兌人說明係偽(變)造幣券外,如係鈔券,…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經辦機構發現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刻記明持兌人之真實姓名、國籍、職業及住址,並報請警察機關偵辦: 一、持兌之偽(變)造外國幣券總值在等值…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經辦機構截留之偽(變)造外國幣券,除於必要時,得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際刑警組織鑑查外,應建檔妥慎保管;其保管期限逾五年者,得會同會計部門辦理銷燬,並列冊存查。
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覈或審查應考資格,其所繳證件經查明屬實確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本辦法規定處理之。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應考人偽造或變造公文書,除函知其學校或服務機關外,應將原件扣存,並得移送司法機關依法究辦,其假借證件應考者亦同。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應考人所繳證件,雖係學校或機關出具,但其內容確屬虛偽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應考人所繳證件中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者,餘件或補件雖屬實在亦不予計算。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應考人偽造證件聲請檢覈或審查應考資格者,不予及格或合格。其已參加考試者,考試成績應認為無效。 應考人偽造之證件,如於審查合格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應撤銷其應考資格…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應考人繳有保證書者,應將應考人偽造或變造證件情事函知保證人。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2 條預覽 ↗
幣則送中央銀行剪角作廢。同時,另填製「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查,第二聯交持有人收執,第三聯連同偽(變)造、仿造券幣寄送中央銀行發行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3 條預覽 ↗
發現之偽(變)造、仿造券幣,若原持有人情形可疑或不同意金融機構截留致無法處理時,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偵辦。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4 條預覽 ↗
台灣銀行於整理各金融機構送存之新臺幣回籠券幣中,發現有偽(變)造、仿造券幣時,除比照第二條辦理外,截留之偽(變)造、仿造券幣,得於每月終了五日內,彙集一次,送交…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中央銀行發行局於收到各金融機構送來之偽(變)造、仿造券幣後編號登記,凡屬新出現之偽(變)造、仿造券幣版式,應即函請警政機關偵辦。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6 條預覽 ↗
中央銀行發行局及台灣銀行為應業務需要得保留每種版式之偽(變)造、仿造券幣樣張(枚),建卡列管備查(卡片格式如附件三),多餘之偽造券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局保管,保管期…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7 條預覽 ↗
中央銀行發行局辦理偽(變)造、仿造券幣銷燬時,應函請全國銀行公會及台灣銀行派員會同辦理,並將銷燬證明表影印分送會辦單位存查。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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