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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117號
114.10.01審查裁定
年8月1日及111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至114年8月2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顯已
114年審裁字第895號
114.08.11審查裁定
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此項通知應予送達,並作成送達證書附卷。……」是其屬規範機關內部運作之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所規定之
113年審裁字第722號
113.10.07審查裁定
月6日收受確定終局裁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憲法法庭係於113年8月27日始收受聲請人由臺中市寄達之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
113年審裁字第696號
113.09.23審查裁定
之處。又系爭裁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本件聲請人於113年6月22日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598號
113.08.12審查裁定
1年6月10日收受確定終局裁定,此有最高法院郵務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遲於113年7月11日始持確定終局裁定向本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就此部分之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限。 五
113年審裁字第597號
113.08.12審查裁定
月6日收受確定終局裁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憲法法庭係於113年6月27日始收受聲請人由臺中市寄達之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
113年審裁字第404號
113.06.11審查裁定
該補正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業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予駁回。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05.31憲法判決
5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依卷內資料,其送達證書所示之日期為111年1月12日,是日憲法訴訟法業已施行;且本件聲請人係於同年7月1日向本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符合上開規定之
113年審裁字第371號
113.05.28審查裁定
民國111年11月9日即已完成送達,有「最高法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足參。聲請人遲至113年3月1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6個月之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113年審裁字第329號
113.04.10審查裁定
正裁定並於同年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已逾越補正期限,聲請不合程式。 三、綜上,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
113年審裁字第66號
112.12.29審查裁定
委任狀,補正裁定並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不符法定程式,本庭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112年審裁字第1859號
112.10.17審查裁定
補正裁定並於同年9月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已逾越補正期限,聲請不合程式。 三、 綜上,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112年審裁字第1837號
112.10.13審查裁定
補正裁定並於同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次查,聲請人雖於同年9月26日具狀陳述「105年度訴字第1254號裁定」及「112年度執更銅第2407號裁定」以為
112年審裁字第1403號
112.06.28審查裁定
補正裁定並於同年6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次查,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終局裁判,已逾越補正期限。 三、綜上,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
112年審裁字第997號
112.04.11審查裁定
於109年4月2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最高行政法院送達證書可稽,惟憲法法庭於111年7月4日始收受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 四、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112年審裁字第642號
112.02.20審查裁定
4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最高行政法院送達證書所載,確定終局裁定一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最高行政法院並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收受本裁定之回證,由資足證,確定終局裁定一至遲
111年審裁字第974號
111.11.30審查裁定
並於同日送達送達代收人徐履冰律師、范嘉倩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四、惟查:聲請人汪家興雖於111年11月1日具狀陳報補正裁定命補正事項第(一)點,然自其提供之驗證文件中仍無法證
111年憲裁字第1658號
111.10.03
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24日收文,且由系爭判決之送達證書係於110年12月3日函送地方檢察署附卷,可知應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
110年度憲二字第147號
110.12.17
確定終局裁判影本,該函已於同年8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110年度憲二字第415號
110.12.17
確定終局裁判影本,該函已於同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聲請人僅於110年10月12日具狀提供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治療評估會議結果通知書乙份,就其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
110年度憲二字第459號
110.12.10
正確定終局裁判。該函已於同年1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110年度憲二字第314號
110.10.08
內補正確定終局裁判。該函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110年度憲二字第143號
110.07.16
之確定終局裁判影本,該函於同年3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嗣於同年4月7日補正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案號為系爭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假釋出獄交付
110年度統二字第3號
110.07.16
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110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未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
109年度憲二字第512號
110.05.07
影本,該函已分別於同年12月4日、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未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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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