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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70 筆
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預覽 ↗
送達證書
行政程序法第 76 條預覽 ↗
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機關。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文書之名稱。 四、送達處所、日期及時間。 五、送達方法。 除電子傳達方式之
民事訴訟法第 153 條預覽 ↗
公示送達證書
行政程序法第 82 條預覽 ↗
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5 條預覽 ↗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送達證書格式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第 25 條預覽 ↗
、再復核文書交付郵務送達者,應使用再復核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再復核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評定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再復核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送達證書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7 條預覽 ↗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送達證書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9 條預覽 ↗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送達證書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9 條預覽 ↗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構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送達證書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1 條預覽 ↗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送達證書格式
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送達證書久未繳回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原送達證書所載應受送達人之姓名、住址,另製作送達證書,交文書科發文股,依「最高法院交寄郵件執據」之記載,填寫查詢單,函請郵務機構查覆處理。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6 條預覽 ↗
一○六、繳回之送達證書,書記官應審閱有無合法送達。未經合法送達者,應再行送達,並得於送達證書側邊附註注意文句,以促請送達人注意。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9 條預覽 ↗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所定送達證書之格式準用行政程序法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9 條預覽 ↗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所定送達證書之格式準用行政程序法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6 條預覽 ↗
四十六、繳回之送達證書,承辦股書記官應審閱有無合法送達。未經合法送達者,應再行送達,並得於送達證書側邊附註注意文句,以促請送達人注意。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49 條預覽 ↗
四十九、(文書送達及送達證書之填載) 送達文書,應依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製作送達證書應記明:交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3 條預覽 ↗
應分別送達於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郵務機構繳回之送達證書,承辦書記官應查核該送達是否合法;已經合法送達之送達證書,訂入本院卷內備查;未經合法送達者,應即行補正或再行送達。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29 條預覽 ↗
書之送達,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保障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2 條預覽 ↗
一四二 (送達證書送達證書內交送達之法院欄,應註明承辦法官之股別。 應送達之文書欄,應記明該事件卷宗號數,標示文書名目。例如送達判決時,祇記明判決正本字樣即可,若係送達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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