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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4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物權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1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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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100 年1 月1 日以口頭約定,用500 萬元向乙購買A 地,甲交付300 萬元 後,乙將A 地交付甲使用,惟乙一直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03 年初甲請求乙協 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若乙主張「雙方就A 地之買賣為口頭約定,不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雙方僅有口頭約定,契約未合法成立,故甲不得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主 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若乙主張因為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乃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 返還A 地,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甲因長期出國在外,乃與乙約定將其所有之土地有償供乙設定地上權建造建築物, 雙方並約定「將來甲返國定居時,乙即須塗銷設定之地上權並返還土地」。嗣甲返 國定居後,請求乙返還土地時,乙主張甲應按乙建造之建物的時價為補償。請附理 由說明,甲乙間之約定是否有效?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試附理由說明,下列情形丙是否得主張善意取得: 甲受監護宣告,在監護人乙不知情的情形下,將名下之不動產出賣並移轉登記與 善意之丙?(20 分) 甲為逃避債務,與乙通謀為假買賣,將甲之房屋移轉登記與乙名下,乙死亡後, 乙之唯一繼承人丙善意不知情,登記成為所有權人?(20 分)
甲、乙、丙三人共有A 地,各有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試問: 若甲未經乙、丙同意,將自己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丁,其效力如何? (15 分) 若甲未經乙、丙同意,擅自將A 地出賣給戊,其效力如何?乙、丙二人得否依該 契約,請求戊給付價金?(15 分)
甲以其所有之不動產供乙設定最高限額100 萬元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以擔保甲乙間 因繼續性供給契約所生乙對甲之債權,之後,甲復以同不動產供丙設定第二次序最 高限額抵押權。嗣因甲違反與乙之前述契約的約定,乙乃終止契約。請附理由說 明,甲、丙二人,何人得向乙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並將原設 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為普通抵押權?經結算後,確認基於前述繼續性供給 契約,甲共積欠乙80 萬元債務,則得請求變更登記擔保之債權額的範圍如何? (25 分)
甲死亡留有一屋,繼承人為A、B、C 三人,其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於辦理繼承登 記時,亦登記為各三分之一,試附理由說明A、B、C 三人就該屋為何種共有關係? (30 分)
一般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最大的特色,在於緩和了普通抵押權之從屬性要求,請從 「成立上從屬性」、「移轉上從屬性」、「消滅上從屬性」,說明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 之緩和化的意義。(30 分)
甲以其所有之土地供乙設定30 年期限之地上權後,乙得否以該地上權供丙設定抵押 權,以擔保丙對乙之債權?如乙於地上權存續期間中,違反與甲之約定使用方法, 甲得否隨即終止乙之地上權?乙之地上權遭甲終止後,丙之抵押權是否仍繼續存在? (25 分)
甲欠乙新臺幣300 萬元賭債,請求母丙將名下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其後 丙因倒會負債,該屋遭丙之債權人丁聲請法院查封拍賣,乙主張應優先受償,是否 有理?(30 分)
甲、乙、丙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共有A 地且無不分割之約定。如A 地業經都市 計畫編為道路預定地,但尚未徵收並闢為道路。甲得否請求分割?如三人未能達成 協議分割時,得否請求裁判分割?(25 分)